张涛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涛,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2012)南少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对张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涛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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