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贩卖毒品不予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5
罪犯陈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

2015年9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能遵守监规,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结合该犯剩余刑期情况,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光 辉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伟(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