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音贵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罪犯赵音贵,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音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音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音贵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音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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