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占江(系累犯)、赵小井、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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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9:47
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占江(系累犯),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小井,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在紫云县坝羊乡大坡村半边街组盗窃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辆黄色东宏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10 151.40元。

2、2014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火花乡纳容村石告组盗窃被害人姜某甲家一辆黄色重骑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10 796.80元。

3、2014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水塘街今喜家私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家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黄色鑫源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14 447.70元。

4、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猴场镇平洋村卡备组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黄色骥达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9960.90元。

5、2014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四大寨乡牛场村烂胡坝组盗窃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黑色金狮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3333.40元。

6、2014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水塘镇格凸河村羊场组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陆鸭子家门前院内的一辆重骑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8603.10元。

7、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火花乡弄河村弄河组盗窃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院内的一辆黄色黄河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14 556.40元。

8、2014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松山镇坝当村摆纳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李树金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圣火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9498.30元。

9、2014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水塘镇格凸河村羊场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10 476.40元。

10、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水塘镇格凸河村中场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黄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并销赃至安顺。经鉴定价值为8969.90元。

11、2014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在紫云县松山镇王堡村盗窃被害人姜某乙停放在自家打煤场院坝内的一辆红色轰轰烈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10 454.40元。

12、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赵某某在罗甸县木引镇长生村二组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逃离时被发现,赵小井被抓获。经鉴定价值为10 796.80元。

1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罗某二(在逃)在罗甸县木引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10 509.20元。

14、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罗某二在罗甸县木引镇盗窃被害人岑某某家房屋后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080.00元。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出具量刑建议书,以“被告人罗占江系累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建议对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驾驶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坝羊乡大坡村半边街组,将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其家对面高鹏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 151.40元的黄色东宏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

2、2014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火花乡纳容村石告组,将被害人姜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 796.80元的黄色重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3、2014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水塘镇街上,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今喜家私店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 447.70元的黄色鑫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4、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猴场镇平洋村卡备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960.90元的黄色骥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5、2014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四大寨乡牛场村烂胡坝组,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33.40元的黑色金狮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6、2014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水塘镇羊场村羊场组,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603.10元的重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7、 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火花乡弄河村弄河组,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院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 556.40元的黄色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8、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与罗某二(在逃)三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罗甸县木引镇木引村一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 509.20元的黄色华骏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9、2014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松山镇坝当村摆纳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李树金家院坝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498.30元的红色圣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10、 2014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水塘镇格凸河村羊场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 476.40元的红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11、 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罗某二(在逃)三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罗甸县木引镇摆落村一组,将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自家房屋后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80.00元的三轮摩托车盗走。

12、 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水塘镇格凸河村中场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969.90元的黄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至安顺,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二人平分。

13、2014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二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紫云县松山镇王堡村,将被害人姜某乙停放在自家打煤场院坝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 454.40元的红色轰轰烈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14、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井、罗占江、赵某某三人驾驶面包车窜至罗甸县木引镇长生村二组,由赵小井放哨,罗占江与赵某某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华骏牌三轮摩托车,在将车推上路几十米时被群众发现,赵小井被当场抓获,罗占江与赵某某随即逃跑,逃至逢亭镇雷公滩电站坝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 796.8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系群众报警,公安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罗占江生于1983年2月8日,赵小井生于1982年2月12日,赵某某生于1985年2月17日。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9日2时28分,罗甸县木引镇长生村村民高某某报警称:有人在木引镇长生村盗窃三轮摩托车,请出警处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走访调查,3时许有群众发现车牌号为贵GMXXXX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在木引镇云保村出现,随后民警赶往现场将被告人赵小井抓获,并当场查获面包车,后又通过情报线索得知被告人罗占江、赵某某在罗甸县逢亭镇雷公滩电站坝旁,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二人抓获。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占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赵小井处扣押面包车一辆(灰色,牌号:贵GMXXXX)、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手机一部、钥匙一串。

(二)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地点逐一进行辨认的事实。

(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姜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姚某某、潘某某、骆某某、姜某乙、伍某某、李某某、纪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9386.00、10 509.20、4080.00、8969.90、10 796.80、9960.90、10 476.40、8603.10、14 447.70、3333.40、10 454.40、14 556.40、9498.30、10 151.40元,总价值共计135 223.90元。

(四)证人舒某某的证言:纪某某是我丈夫,2014年5月24日,他把我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对面的高某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8日晚上我把我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木引镇长生寨我家门口,大概到了凌晨2时左右,我就听见我家外面有响动,我就起来看,发现两个陌生人正在推我的车到公路边,另一辆面包车在公路边,我当时就叫人,推我车的那两个人跑了,我们只拦下那辆面包车,之后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红色华骏牌三轮摩托车,是在2014年6月21日花9500.00元购买的。

2、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日,我将我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背后,13日早上就发现不见了,我的车是黄色东宏牌三轮摩托车,是2011年2月7日花8000.00元购买的。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3日早上我发现停放在我家门口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我的车是黄色华骏牌,是在2014年2月份花11 180.00元购买的。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6日晚上我把我的车子停在水塘镇格凸河村中场组我住的房子下面,第二早上6点钟起床就发现车子不见了。我的车子是嘉陵牌三轮摩托车,2012年花12 600.00元购买的。

5、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26日凌晨3时左右,我起来准备买菜,发现我的三轮车被盗了。我的车子是黄色的,是2014年2月花11 200.00元购买的。

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昨天晚上我把我家铁门锁好,把车停放在我家院坝内,2014年6月14日早上6时许就发现我的三轮摩托车被盗了。我的车子是骥达牌的,2012年10月花12 680.00元购买的。

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7 月12日晚上,我把我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门口,第二天早上5点钟左右就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我的车是红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是2014年3月花11 000.00元购买的。

8、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16日,我将我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水塘镇羊场村羊场组我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的车子是黄色重骑牌三轮摩托车,是在2013年7月15日花9900.00元购买的。

9、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28日我把我的车子停放在紫云县水塘镇我的铺面门口,第二天早上起来就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我的车子是鑫源牌三轮车,是在2014年4月花14 800.00元购买的。

10、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14日晚上,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门口,并用链条将车锁上,到了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我的二轮摩托车不见了。我的车是金狮牌黑色弯梁摩托车,是在2014年2月花3500.00元购买的。

11、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2014年7月16日下午,我将摩托车停放在王某某打煤粑那里,17日凌晨4时许,我听到狗叫,起来后发现车子被盗了,我的车子是红色轰轰烈牌正三轮摩托车,是在2012年8月花14 400.00元购买的。

1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25日,我将我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门口,26日凌晨4时许,我起来就发现车子被盗了,我的车子是黄色黄河牌正三轮摩托车,是在2014年2月花15 100.00元购买的。

1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8日,我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门口(紫云县松山镇坝当村摆纳组),7月9日早上就发现三轮摩托车被盗了,我的车子是红色圣火牌正三轮摩托车,是在2013年12月花11 500.00元购买的。

1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23日晚上,我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我家对面高某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我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车子是黄色东宏牌的,是在2014年3月花10 400.00元购买的。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罗占江的供述:2014年5月份,我们总共偷得了6辆三轮摩托车,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但大概位置我能找出来,到时以现场辨认为准。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四(罗某二)在紫云羊场盗窃3辆三轮摩托车(2辆黄色,1辆红色);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何某二)在紫云水塘镇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在紫云纳冗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在紫云猴场偷得1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

2014年6月份总共偷得了9辆三轮摩托车和2辆两轮摩托车,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能找到地点。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四在罗甸县木引乡偷得1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在紫云水塘偷得1辆黄色的三轮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四在离紫云甲西路口几公里处偷得1辆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在紫云猴场偷得2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三在紫云猫场偷得1辆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四在紫云四大寨偷得1辆两轮摩托车和1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一次是和赵小井、罗某四在长顺县广顺镇偷得1辆三轮摩托车;一次是我自己在紫云四大寨偷得1辆两轮摩托车。

2014年7月2日至3日之间,我赵小井、罗某四在罗甸县木引乡偷得1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7月8日,我和赵小井在紫云县宗地偷一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时因为龙头不好没有偷走;7月10日,我和赵小井、罗某四在罗甸县木引靠近紫云公路边上的人家门口偷得一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7月13日,我和赵小井、罗某四在罗甸县木引乡偷得一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7月19日2时许,我和赵小井、赵某某在罗甸县木引乡公路边的一户人家门口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时被发现了,赵小井被当场抓获,我和赵某某逃至逢亭大桥被公安抓获。

偷车是谁缺钱谁提出来,我们几个都提出过,一般都是赵小井在后面开车放哨,大家一起把车推路上,我负责接线发动,大多数是我骑着走,偷了之后卖价都是3300.00元左右,都卖给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偷的三轮车总共卖得有6万多元,除去油费、租车费,大家平均分配,我总共分得11 030.00元。

2、被告人赵小井的供述:2014年4月20 几号的一天凌晨两点半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三开着我的车在紫云县坝羊乡街上路边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60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100.00元。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半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火花乡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紫云县猫营镇,卖得446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4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三在紫云水塘镇正街道上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284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8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点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三在紫云猴场小弯加油站往紫云方向大约6公里的一个寨子路边巷子里盗窃1辆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000元。

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0点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县四大寨乡半坡路一农户家门口偷得1辆黑色女士踏板车,并将车卖到紫云县猫营镇,卖得120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3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三开着面包车在紫云水塘镇望谟与罗甸岔路口的一农户家门口偷得1辆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468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4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火花乡偷得1辆黄色三轮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436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3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半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县松山镇洞边组路边一农户家门口偷得1辆红色三轮摩托车。

2014年7月14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羊场街上一农户家对面偷得1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13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900.00元。

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在紫云羊场街上牛马市场对面一农户家门口偷得1辆黄色三轮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30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00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半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开着面包车从紫云羊场盗窃途径松山镇时,偷得松山镇王堡村路边一农户家门口的1辆暗红色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30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1100.00元。

2014年7月2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罗占江、罗某四(罗某二)开着我的面包车在木引小学旁边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并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660.00元,除去费用,我分得1220.00元。

2014年7月14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开着面包车和罗占江、罗某四在木引镇离公安查车卡点往罗甸方向约2公里的寨子路边下方一农户家院坝偷得1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将车卖到安顺,卖得3250.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950.00元,我多得120.00元的车子磨损费。

2014年7月19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罗占江、赵某某在罗甸县木引镇长生村一农户家门口看见一农户家门口停着一辆红色三轮车,我开车在前面约1公里放哨,罗占江、赵某某拿工具去偷,过了20分钟,赵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主人家醒了,赶紧走,我就开车往紫云方向走得约3公里就被群众拦车抓住了,群众打电话报警,我们就被公安带到派出所了。

偷车是谁缺钱谁提出来,我们几个都提出过。除了在紫云县坝洋乡第一次盗窃三轮车用的面包车是罗某三在安顺租的外,其余的都是用我的面包车。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18日晚11时许,我和赵小井、罗占江开车在紫云街上逛,不知罗占江还是赵小井提议去罗甸偷摩托车,然后我们就开车到罗甸县木引镇,在7月19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们在罗甸县木引镇的一个村子看见一农户家门口停放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然后赵小井在前面负责放哨,我和罗占江去偷车子,我们将车推上路几十米后听到前方有人讲话,我们就弃车逃跑,跑了一会后搭一个货车到一个电站下车,在电站那里玩了一会就被公安抓了。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且相互印证部分,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上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罗占江、赵小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赵小井参与盗窃十四起,盗窃财物价值135 223.90元;被告人罗占江参与盗窃十三起,盗窃财物价值125 072.50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盗窃一起,盗窃财物价值9368.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提出犯意、提供作案工具、参与实施盗窃、共同销赃、分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受邀参与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占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在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十余起,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占江、赵小井、赵某某所盗窃部分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井用于作案的面包车(牌号:贵GMXXXX)一辆,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占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千元(¥7000.00);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小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千元(¥7000.00);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2000.00);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面包车(牌号:贵GMXXXX)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祖文

人民陪审员  罗克胜

人民陪审员  龙 雨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龙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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