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恒妨害信用卡管理减刑裁定书
罪犯梅啟恒,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啟恒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啟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梅啟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啟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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