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爆炸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9
罪犯罗永忠,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1990年6月14日该犯曾因犯惯窃罪于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9月4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3月3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凯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永忠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2009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永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永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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