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启彬诈骗减刑裁定书
罪犯令狐启彬,1975年4 月25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启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令狐启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优秀学员,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令狐启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令狐启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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