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广乾抢劫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0
罪犯庞广乾,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2012年9月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庞广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2011)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庞广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广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庞广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庞广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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