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时喜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0
罪犯申时喜,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申时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时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申时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时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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