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俊故意杀人、盗窃减刑裁定书
2001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光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光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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