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楷盗窃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红楷,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红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红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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