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拐卖妇女、脱逃减刑裁定书
2001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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