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朝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1
罪犯肖先朝,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先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先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先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先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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