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远松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1
罪犯余远松,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3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远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远松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远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余远松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实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远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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