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军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1
罪犯周红军,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2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主动积极,踏实肯干,能积极帮助老弱病残犯克服生活困难,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到课率100%;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已的言行,不断矫正不良恶习,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严格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追求改造、履行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红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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