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国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1
罪犯张良国,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良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05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良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良国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良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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