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应红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罪犯何应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3月3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应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应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一年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应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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