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4
罪犯李昊,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