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绍俊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57
罪犯母绍俊,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6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母绍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2009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1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3日止)。

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母绍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母绍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母绍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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