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全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0
罪犯周兴全,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1998年5月19日该犯因涉嫌抢劫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11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抓获。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周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兴全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兴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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