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汝林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0
罪犯赵汝林,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2013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赵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汝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汝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汝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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