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0:01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XXXX年X月X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因与张x伦有矛盾,便邀请张x伦、韩x学、贺x龙、肖x、王x等人到普定县城关镇二分厂廉租房X号楼X单元XXX室其住所内商量解决与张x伦的矛盾。协商好后,付某某主动拿出一小块冰毒和吸毒的塑料瓶给大家吸食,付某某、张x伦、韩x学、肖x、贺x龙、王x均参与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张x伦、韩x学、肖x、贺x龙、王x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取证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容留他人于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因与张x伦有矛盾,便邀请张x伦、韩x学、贺x龙、肖x、王x等人到普定县城关镇二分厂廉租房X号楼X单元XXX室其住所内商量解决与张x伦的矛盾。协商好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拿出一小块冰毒和吸毒的塑料瓶给张x伦、韩x学、肖x、贺x龙、王x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x伦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小能能。昨天(2014年9月1日)晚上我在付老幺家,我没有吸毒,我去找付老幺是因为他欠我的钱,我去找他要钱。我到付老幺家后,看见有五六个人(有付老幺、王老幺、贺磊、盘子、洪波)在他家,茶几上放着几个自制的吸毒工具。我在沙发上玩手机,过一会儿就有人敲门,付老幺没有开。之后警察把门踢开后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最后一次吸毒是昨天14时左右。

2、证人韩x学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盘子。2014年9月2日2时40分左右,我和张x伦去付老幺家收账,到付老幺家后,看到他家里有四五个人,茶几上有壶壶。我就在茶几上拿药(冰毒)吸了几口。才几分钟时间,警察就来了。我最后一次吸毒就是在普定县城关镇廉租房付老幺家里吸的,我吸食冰毒是用一个塑料瓶装上三分之二的水,插两根管子吸食。

3、证人肖x的证言证实,我的名字又叫华中。2014年9月1日20时许,付老幺打电话叫我去他家一趟。我到付老幺家后,当时只是付老幺一人在家,他给我讲小能能(小名)和贺吕吕(小名)要来找他要钱,要打他。我讲只有喊方洪波来调和,我就打电话叫方洪波来廉租房。方洪波来后,我把付老幺的事情讲给他听,方洪波讲他把小能能和贺吕吕喊来,大家都是好兄弟,不允许发生冲突。之后王老幺、贺吕吕、小能能、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就来了。付老幺答应还小能能一千多块钱,事情就讲好了。事情讲好后,付老幺就从茶几下面的一个箱子里拿出小指样子大的一块冰毒和三颗麻古,并讲这些东西拿来大家玩,就算是他给兄弟赔礼道歉,之前的所有过节一笔勾销。讲完后付老幺准备了五六个吸食冰毒的工具(塑料瓶上面插一根吸管),我们就开始吸食冰毒了。我们在场的人好像除了方洪波没有吸,其他六个人都吸食的,吸食时间是2014年9月1日23时50分许。之后我们就被警察抓了。

4、证人贺x龙的证言证实,我又名贺吕吕、贺磊。2014年9月1日22时左右,我和张x伦、韩x学本来想去付老幺(付某某)家找麻烦,后来方国波打电话给张x伦,叫一起去付老幺家把事情讲清楚。我们三个人到付某某家后,看到方国波、王x、肖x、付某某坐在客厅沙发上,付某某在吸毒。我们坐下后,付某某讲了几句客套话就把瓶瓶和药(冰毒)烧起,我就开始吸食了。我们是拿一个塑料瓶(里面装上水)插两根管子吸食。大概2014年9月2日3时左右,我们就被警察抓了。

5、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王老幺。2014年9月2日0时3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方国波,他讲他在付老幺(付某某)家,我就去付老幺家找他。我到付老幺家后看到茶几上有两个用于吸毒的瓶瓶。方国波、肖x、付老幺三个在讲事情,我就自己在茶几上拿药(冰毒)点燃,用瓶瓶吸了几口。过了一个小时,贺吕吕(贺x龙)、张x伦、云盘子(韩x学)也来到付老幺家。我看到贺x龙也吸冰毒了,之后我们就被抓了。当时贺x龙、肖x、付某某、张x伦和我参与吸毒的,我们是用瓶子里装满水,用塑料管吸食。

6、被告人付某某供述,我的小名叫付老幺。2011年我在二分厂买得一套廉租房,在3号楼403室。2013年三四月份我把房子拿给我亲戚罗艺龙住,罗艺龙又拿给张x伦住。今年4月份我把房子装修好后我家一家人就搬进去住。搬进去住时我和张x伦发生一点纠纷,昨天(2014年9月1日)晚上我们到我家商量解决这件事。昨晚8点过钟我打电话叫贺磊磊和一个叫“华哥”的来我家,十多分钟后张x伦喊得另外3个人来我家。我们商量好事情后,我就拿出吸食冰毒的塑料瓶。贺磊磊问我有冰毒没有,我讲有个朋友送了我一点。他们叫我拿出来吸,我就拿出来。我和贺磊磊、张x伦及张x伦带来的两个小伙共5个人一起吸食冰毒。“华哥”和张x伦带来的一个姓方的没有参与吸食冰毒。吸完后过了几个小时,今天凌晨我们就被派出所的抓了。我们吸食毒品的时候是昨晚十点左右,我们在一起就吸食过昨晚的一次。吸毒的工具是昨晚做的,当时做了两个“壶壶”来吸,有一个吸完后丢在垃圾桶里了。我昨晚在普定大酒店电梯里捡得一张卡片,上面写得两个电话号码,卡片上写得“艺术品”、“艺术杯”,我以前听讲过这是送毒品的联系卡,我回家后就打电话,我讲我要60块钱的,到晚上8点过钟一个女的拿到我家楼下,我把钱给她,她拿一个塑料纸包装好的冰毒给我。我吸食的海洛因是拿钱给我楼下302室的一个叫陈老五的请他帮忙买的,每次买100元或200元的,陈老五绰号叫“爪老五”, 爪老五和我在二分厂的廉租房我家客厅注射过五六次海洛因,在他家302房间客厅注射过四五十次海洛因。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日2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普定县城关镇二分厂廉租房X号楼XXX室被告人付某某家将付某某及吸毒人员肖x、王x、贺x龙、韩x学、张x伦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8、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日,经对被告人付某某及证人贺x龙、韩x学、张x伦、王x、肖x的尿样进行甲基苯丙胺试剂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9、取证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日3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普定县廉租房X号楼XXX室被告人付某某家中提取到付某某、贺x龙等人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一副(插有吸管的塑料瓶两个)。

10、情况说明证实,①经民警联系鉴定机构,无法对本案中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壶壶进行残留成分鉴定。②本案接处警视频存在电脑硬盘内,因电脑硬盘损坏,该视频资料无法恢复。③被告人付某某交代的其吸食毒品来源系名叫陈老五的人贩卖给自己,经民警多方调查,未发现陈老五踪迹。

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肖x、贺x龙、张x伦分别辨认,被告人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二分厂廉租房X号楼X单元XXX室。

12、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韩x学、张x伦、贺x龙分别辨认,容留其等在家中吸毒的系被告人付某某。经被告人付某某辨认,其容留在普定县廉租房X号楼XXX室自己家中吸毒的系证人贺x龙、韩x学及张x伦。

1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XXX号X栋X单元XXX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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