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0:01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至同月10日;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6日、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晚,普定县化处镇陶家村村民陶某甲乙因其叔叔陶某甲建被打伤一事在该村与被某某之弟周某乙(已判刑)发生口角,周某乙被他人劝离开时辱骂并威胁陶某甲乙。陶某甲乙被威胁后,于当晚23时许到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大树脚周某甲的修理铺找周某乙理论,因周某乙不在,便与周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周某乙与周某丙(周某甲与周某乙之父,已判刑)闻讯后赶来,与周某甲共同将陶某甲乙全身多处打伤。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甲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某某方已支付被害人陶某甲乙医药费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举出被害人陶某甲乙的陈述; 证人周某丁、陶某甲丙、徐某某、周某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某某因琐事纠纷伙同周某丙、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陶某甲乙两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晚,被害人陶某甲乙因其叔叔陶某甲建被打一事,在普定县化处镇陶家村与被某某之弟周某乙发生口角,周某乙被他人劝离开时骂了陶某甲乙几句并威胁陶某甲乙。当晚23时许,陶某甲乙到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大树脚被某某的修理铺门前找周某乙理论,因周某乙不在,便与被某某发生厮打。周某丙(被某某与周某乙之父)与周某乙闻讯赶来后,与被某某共同将陶某甲乙全身多处打伤,经鉴定,陶某甲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某某方已支付被害人陶某甲乙医药费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陶某甲乙(小名陶某甲乙)陈述,前一个月我幺叔陶某甲建被周某海家两兄弟打伤。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陶某甲在丫口寨遇到周某友的二儿子周某海,我问他打伤陶某甲建为什么不去看看,他说改天喊他父亲一起去,我们就让他走。他骑上车走了20米远就骂:杂种,你来水母老子砍死你。骂后他就加速骑车跑了。我被骂这几句我心里不舒服,就回家去骑车喊人,想去他家教训他一下,我在家拿了一把菜刀。我骑我的摩托车带陶某甲平,陶某甲骑他的车带郑某洪。十点过我们到周某海修车的铺子,他的卷闸门没有全部关起,我在门口喊周某海,他在里面问搞哪样,我上去拉开卷闸门走进去,刚走进去四五步,周某海抱着他娃娃对着过来喊道,你们打嘛你们打嘛,我怕吓着娃娃就退出铺子。这时郑某洪和陶某甲已经到现场,过了一会儿,周某友和他二儿子周某海就来,他二儿子手中拿得一把马刀,周某友拿东西没有我没看见。周某海看见他们来后就把娃娃放在地下,钻到一辆车底下拿得铁棍出来,周某海提着马刀向我砍来,我让开后划伤我的左耳,接着周某友上来从后面勒住我的脖子,我就被周某海用铁棍打在左脚上,我就倒在地上仰面躺着,他三父子就上来围着我乱踢乱打,周某海在我左边踢,周某友在我右边踢,周某海在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我的左小腿骨被周某海用铁棍打断成三截,左耳被周某友的二儿子用刀砍伤缝了八针,右边肋骨被打骨折了。我们到周某海的铺子后只有我一人进去,他们几个是站在铺子门口,我没有翻动和损坏他家任何物品。我到周某海的铺子大概分把钟,郑某洪和陶某甲、周某海的叔叔就在现场,因为我从周某海的铺子退出来就看见周某海的叔叔。我提去的菜刀放在屁包里没有拿出来,我被打倒后菜刀掉在地上。

2、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11点过钟左右,我在家睡觉听见周某甲喊救命,我就出来看见周某甲抱着他的娃娃站在他的铺子前面和陶家寨的一个小伙吵闹。陶家寨那个小伙屁股后面插得一把菜刀,旁边有一个瘦高的小伙在劝,我也上去劝说,但是双方都不听劝,两个在撕抓。过了一阵子周某丙和周某海就来了,他们来后三父子就和那个小伙搞打起来,在打斗中,带菜刀的那个小伙就被打倒在地上,我拉不住就先回家了。周某甲讲他的娃娃被打倒了,就把他的娃娃抱去睡在那个小伙身上,之后就有人打电话报警了。周某甲讲他的钱被抢了,这个我不清楚,只是他自己讲的。

3、证人陶某甲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11点半左右,我在给马某妹家安装卫生间的门,陶某甲来喊我说陶某甲乙和周某海在吵架,怕打起来叫我去劝说。我坐着他的摩托车到后,就看见陶某甲乙睡倒地上,周某海家娃娃睡在陶某甲乙身上,怎么打的我不知道。周某海在那里乱骂,我还劝他。他讲他的钱被陶某甲乙他们抢了,他一会儿讲七千多,一会儿讲是八千多。他应该没什么现金,他修车主要是欠债的多,付现金的少,他平时又爱赌钱,有点钱要进货,所以没什么现金。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10点来钟,我在打电话就听见周某海家那个方向有人在闹,我看见周某海的父亲周某友在我面前跑,我也跑去看。到他家铺子门口看见周某海拿着一把马刀正被一个人拉劝住,周某海手中拿着一把菜刀和陶某甲乙打,但是旁边也有人在劝。周某友跑过去从后面将陶某甲乙摔倒在地上,拉周某海的人就放开周某海,他父子三人就上去围着陶某甲乙乱踢,周某海用马刀砍了两下。周某友在陶某甲乙的右边踢了陶某甲乙的右腰部、脚杆几脚,后来周某海又站在周某友的位置乱踢陶某甲乙,周某海站在左边乱踢陶某甲乙,人越来越多大家就去拉劝,我就到下面来打电话。过三四分钟回去已经没有打了,陶某甲乙睡在地上,周某海把他娃娃抱去睡在陶某甲乙身上。周某海拿着菜刀在现场,还讲菜刀是陶某甲乙拿去的。后来周某海进周某海修车的铺子里去,去了三四分钟才出来。我到时周某海没有提钱的事情,是把陶某甲乙打睡倒后才讲他被抢了钱,是七千多还是八千多记不清了。

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听见周某海喊救命,我就出来看,到他的铺子门口我看见一辆摩托车倒睡在地上,周某甲抱起他女儿和他奶奶坐在那辆摩托车上,周某甲乱骂陶某甲乙,说他的女儿被吓着了。当时陶某甲乙站在周某甲的铺子门边,屁包里有一把菜刀,但没有拿出来。骂了几分钟后周某丙和周某乙就跑上来,他们父子三人就和陶某甲乙厮打起来,他们怎么把陶某甲乙打倒在地我没注意,陶某甲乙被打睡在地上后,他们父子三人就上去围着陶某甲乙乱踢他的腿和腰部,周某甲要激动一点,骂几句踢几脚。陶某甲乙平躺睡在地上,周某甲一会在陶某甲乙的左边乱踢,一会又绕到右边乱踢。周某乙和周某丙也在旁边踢,十来分钟后见陶某甲乙不怎么动了,他父子三人才停。周某甲坐在摩托车上时说陶某甲乙抢了他家八千块钱,陶某甲乙说我十万八万是见过的,不稀罕你家这点钱。我到现场时陶某甲乙和另一个男的在场,两个没进周某甲家。

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小老红。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一点来钟,陶某甲来喊我讲陶某甲乙要去找周某友家儿子,怕闹出事来,叫我一起赶后去看看。我和陶某甲骑车到水母大树脚,就看见周某友家大儿子在他家修车铺门口的路上抱起个娃娃对着陶某甲乙碰,陶某甲乙叫周某友家大儿子不要泼,周某友家大儿子打了陶某甲乙几耳光。双方吵了十多分钟,周某友和他小儿子就来,他小儿子拿得一把马刀,我看见他们气势汹汹的就上去劝周某友家小儿子,这时周某友家大儿子把娃娃交给他奶奶抱着就进修车铺,就提得铁棍出来,周某友和他大儿子就和陶某甲乙打,我正在劝他小儿子,过一两分钟我看见陶某甲乙倒在地上,周某友家两父子还在踢陶某甲乙,我就跑过去劝,他小儿子也跟着跑去,三父子围着陶某甲乙乱踢。把陶某甲乙打倒后,周某友的小儿子才报警,报警后周某友的大儿子才讲他的钱被抢了,一会讲七千多,一会讲八千多。我和陶某甲一直没进过他的修车铺。

7、证人陶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一点过,我和陶某甲乙吃酒回来遇见周某海,陶某甲乙问周某海打倒他幺叔陶某甲建怎么处理,两人就吵起来,我上去劝,周某海骑车离开时说:陶某甲乙(小名),我来这里你欺我,你到水母我提刀砍死你。陶某甲乙就回家骑车到水母找周某海,我怕出事就喊郑某某和我去劝陶某甲乙,我们赶后到他家修车那里,就看到周某海的大哥周某海和陶某甲乙在争吵,周某海就喊抢人咯、打死人了,他抱起娃娃隔着一辆摩托车去打了陶某甲乙几耳巴,他就挂着摩托车,人和车倒在地上,我们就劝开。这时他父亲周某友来了,周某海就把他娃娃抱回家去睡起,提得两根撬胎棍出来,双方还要打。我想去叫周某海的舅舅来劝就去找人了,当我回来时就看见陶某甲乙睡在地上,周某海和周某海在用脚踢他,他的左耳流血。陶某甲乙到医院检查有左小腿骨折、右边肋骨断了两条、左耳朵受伤。我看到周某海提得两根撬棍,周某海提得一把马刀,有一个老人讲一把菜刀是陶某甲乙提来的。

8、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过我在家中睡觉,听见周某海家铺子有人吵架,闹了半小时后我听见周某海喊救命,就慢慢的穿起衣服出去看,看见一男的睡在路上,周某海和他爹周某友站在那人右侧,朝那人的屁股和上身右侧,骂几句踢几脚,骂几句又踢几脚。周某海提得一块长六七十公分的东西(不知是铁棍还是刀)站在旁边游来游去,好像是提防有人来帮被打的那人。周某甲讲睡在地上的人喊人冲进他家把他的钱拿走了,他一会讲是七千多一会儿讲是八千多。

9、证人陶某甲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过钟,我在化处镇陶家村陶家丫口遇见陶某甲乙,当时水母的周某友家二儿子周某乙骑在一辆摩托车上讲“你陶某甲乙来水母场我要拿你砍了”,后就骑起车子走了。周某友家和我家是亲戚,我讲既然他这么讲就去给他老的打个招呼,陶某甲乙就讲走。于是我就骑起陶某甲乙的摩托车带起陶某甲乙去周某友家大儿子周某甲修车铺子,我们到时铺子卷闸门是关起的,陶某甲乙就去敲门。周某甲抱起个娃娃来把卷闸门抽开,陶某甲乙走进家去,周某甲大声吵闹并问陶某甲乙要搞哪样,抱娃娃抵起来一耳巴打在陶某甲乙的脸上。我站在卷闸门外喊陶某甲乙出来,周某甲一只手抱起娃娃,一只手就推陶某甲乙并问要搞哪样,用脚踢陶某甲乙。陶某甲乙甩脱周某甲的手就出来了,周某甲抱起娃娃追出来,还大声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这时郑某某和陶某甲正好骑着摩托车来,周某友的母亲也刚好到现场,她也在那里喊打死人、打死人。我喊陶某甲乙回家咯,周某甲把我们骑去的摩托车推倒,然后抱起娃娃坐在摩托车上大喊打死人了。陶某甲看见那种情况就骑车去喊周某友家亲戚陶某甲丙来劝。我又喊陶某甲乙回家,他不答应就往大树脚方向走,正好迎着周某友提根钢管、周某乙提把马刀上来,周某甲看见他父亲和兄弟来后,就把娃娃抱回铺子,拿一根撬棍追下来,周某友挨着陶某甲乙后就把手中的钢管丢在地上,从陶某甲乙侧面勒住他的脖子把他甩倒在地,陶某甲乙倒地后周某友压住他的上半身,周某甲跑到陶某甲乙左边位置拿撬棍打了他的腿两下。此时郑某某也在拉着周某乙,周某丁也上去拉劝了几下,我只看见周某友他三父子围着陶某甲乙踢,周某友站在陶某甲乙右肩部位置,周某乙和周某甲后来踢时站的位置我没看清。当天我和陶某甲乙先到周某甲的铺子,郑某某和陶某甲后来才到,从始至终只有陶某甲乙一人进他的铺子,而且只进去大概三米左右走到修车工具位置,没走到他家摆放家具那里,陶某甲乙进去根本没动过他家任何东西,周某甲一直用娃娃朝陶某甲乙推。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来钟,周某友和他的两个儿子周某海、周某海为家务事吵架,我去劝说他们后各自睡了。到十一二点钟时我听见周某海喊救命,我和丈夫周某丁起来看,周某海抱着他娃娃坐在他铺子前的马路边,在场的一个小伙在那里骂,还想打周某海,周某丁去劝后没打起来。之后我们就回家了,刚回去几分钟就听见打起来。我们就出来看,有一个小伙已经睡在周某海铺子前的马路上了,周某友、周某海在那里的,他们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道,当时周某友、周某海、周某海站在那里,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

11、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周某友。2014年1月15日晚上九点过,我的小儿子周某乙从陶家寨回来我发现他脚有点跛,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陶某甲乙踢了两脚,打了两耳巴。当晚我和他在水母村大桥边家中睡,我的大儿子周某甲带着她女儿在水母村大树脚修车铺里睡。晚上十一点半左右,周某甲打电话讲陶家寨的人撬门进去打他。我和周某乙就赶去修车铺,陶家寨那些人看见我们去就骑车跑了,陶某甲乙和另一小伙准备骑车跑时,我追上去拉倒他的摩托车,他就倒在地上,当时摩托车就压住他的小腿,他就起不来了。我和陶家寨一个小伙就把他扶到路边睡起,我认为他是假装的,就用一块瓦片打了他耳朵一下。我到现场时正好看见有两个摩托车跑了,车上有几人看不清,我记得我兄弟周某丁和三娘杨某某在场。周某甲讲陶某甲乙他们进铺子去,拿刀逼着他抢了八千多元钱,但是我没看见。

1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周某海。2014年1月15日晚上11点过钟,我在陶家村公路上遇见一个男的,他过来问我打到他幺叔怎么处理,我说经过派出所的,他们会处理。他就一拳打在我脸上并说你爱打和我打,接着又打我左脸一耳巴,右脸一拳。我就和他说好话,后来和他来的一个人把他劝住我就回家了。到家十多分钟,我大哥周某甲就打电话给我说陶家寨的人来了。我和我父亲周某丙走到修车那里,我就看到和我发生矛盾那个男的躺在地上提起一把菜刀乱砍。他们是怎么打架的我没在场。我奶奶给我说他们是在我哥修理铺床边打的架。我哥周某海说他被抢了八千多元钱,是他修大车得的。我知道他放钱的地方是在他的床靠里边墙中间棉被与床垫之间,他放的钱没有谁知道了。我和我父亲周某丙、我哥周某甲都没有提任何东西到现场。

13、被某某供述,我又叫周某海。2014年1月15日晚上十点来钟,我在修理铺里面睡觉,我兄弟周某乙去给我讲,他在陶家寨被陶某甲乙打了几大耳巴,踢了几大脚。后来我叫他回去睡觉了。过了约1个小时,有人踢我的卷闸门,陶某甲乙抽开我的卷闸门就进家来,他们有八九个人,陶某甲乙拿得一把菜刀、有的拿西瓜刀、有的拿棒棒。他们进我家去就打我,陶某甲乙用菜刀指着我说打倒他幺叔叫我拿钱,我讲没有钱。陶某甲乙就喊打,我怕打倒我女儿,就把她抱在手中,有人打了我屁股一棒,陶某甲乙用菜刀背砍了我左手腕一刀背,其他人用手打我,用脚踢我,我就抱起女儿往外跑,边跑边喊救命。邻居们听见就出来看,与陶某甲乙去的那些人就从我家里出来骑车跑了,剩下陶某甲乙和两个男的。我就和陶某甲乙打起来。他用菜刀向我砍来,我拿住他的手,刀就掉在地上。我用手揪住他的耳朵,他把我逞倒在地上。在场的人讲有哪样事好好讲,有人把我拉起来,陶某甲乙讲我打倒他,就睡在地上了。我抱起女儿回家去看,我放在床中间棉絮底下的钱有八千多不见了。开始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后来我父亲周某丙和我弟周某乙也去了,他们去的时候我正在和陶某甲乙打架。之后周某乙就打电话报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的就去了。陶某甲乙准备骑车跑时,我把他拉下摩托车,他倒在地上的时候摩托车砸在他的身上,车灯都砸坏了。后来我又用手封住他的衣领,用脚踢了他腿上一脚,我就回家了。我父亲周某丙、兄弟周某乙没有带武器来,我没有看见他们动手打陶某甲乙。

被某某自书忏悔书供述,自己从心里深刻认识到2014年1月15日晚参与打伤被害人陶某甲乙,致陶某甲乙轻伤二级一案,给双方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触犯了国家法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深感后悔。愿意认罪服法,接受法律的制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14、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26日,在化处镇陶家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被害人陶某甲乙与被某某之父周某丙进行调解,同年4月1日被害人陶某甲乙收到周某丙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陶某甲乙出具谅解书谅解被某某等的行为。

15、普定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某某伙同周某乙、周某丙故意伤害被害人陶某甲乙身体并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同时周某乙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是我一个人打伤陶某甲乙的,当时我用脚踢陶某甲乙,由于天黑,踢到他的哪个部位我不清楚,他的脚是我用木棒打伤的。当天我和我父亲周某丙、我哥周某甲都没有提任何东西到现场。

16、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伤鉴(法)字〔2014〕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陶某甲乙受伤主要位于头面部、胸部及左下肢,其所受损伤主要表现为:左耳垂软组织裂伤(创口长1.7cm)、右侧第8、9肋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已行手术治疗)。其于2014年1月15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陶某甲乙及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乙。

1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月15日23时45分至59分,经普定县公安局化处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大树脚周某甲修理铺斜对面公路上仰面躺着一男子(陶某甲乙),未发现其他物证。

1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陶某甲乙、周某丙及被某某分别辨认,伤害现场位于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大树脚被某某修理铺门口公路上(水母村环村公路)。

19、抓获经过及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2015年3月7日11时20分许,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民警在上街新洲村农村信用社将被某某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至同月10日。

20、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于2014年5月7日到化处派出所参与调解后,民警多次到其居住地实施抓捕未果;笔录中的周某友实际学名为周某丙,周某海或老母海实际学名为周某甲,周某海实际学名为周某乙,郑某洪实际学名为郑某某,陶某甲平实际学名为陶某甲丁;民警到达现场时未发现作案凶器,检查现场周边及周家房屋内未发现作案凶器,现作案凶器不知去向。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某某,男,1991年5月2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161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某某因被害人陶某甲乙与其弟周某乙发生纠纷后,与周某乙、周某丙共同伤害被害人陶某甲乙,致被害人陶某甲乙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步红

审判员  卢颂辉

审判员  刘坤元

二○一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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