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智、梅培虎、梅亚军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甲,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应,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乙,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谭兴权、吴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厚荣、被告人梅某甲及其辩护人洪应、被告人梅某乙及其辩护人郭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在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音乐城C333包房玩,当日22时许,张某某在包房门口与在C111包房门口的王某甲、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王、林二人回到C111包房内,张某某即喊同在C333包房的梅某乙、梅某甲、梅*(另案)、钟*(另案)、陈*(另案)、陈+(另案)等人到C111包房,双方在C111包房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敖+问搞哪样并用手撸自己的衣服,张某某便讲“再撸老子拿刀把你杀了”,敖+讲“不存在”同时上前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即手持衣帽架、烟灰缸、啤酒瓶上前对敖+进行殴打,殴打中将敖+及C111包房的王某甲、林某某、周+和“*****”女服务员方+打伤,因陈*、陈+认识敖+,便进行拉劝。22时50分,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民警陈某某、丁某某及协警杨某某、高某某前去处警,并由高某某用执法记录仪对处警过程进行摄录,民警劝说双方并责令到派出所处理,张某某、梅某甲等人拒绝配合到派出所,坚持要敖+跪地道歉,梅某乙试图抢执法记录仪,被协警及在场的陈*推开。民警陈某某电话求援,后民警夏某某、王某乙及四名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张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敖+,张某某等人威胁称再管就连民警一起打,并让民警脱了衣服单挑。民警劝说,张某某等人仍坚持要敖+赔礼道歉,否则不许离开包房,民警见此即将张某某、梅某甲二人强行带至大厅,其他人跟随来到大厅,被害人敖+等人才得以离开C111包房到医院治疗。处警人员欲将几人强行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给梅某甲戴手铐时只戴了一只手,陈*就冲过来阻拦,张某某、梅某乙、陈*等人坚持要处警人员把梅某甲的手铐解开。后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欲自行离开,被民警责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张某某即跳上大厅茶几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称要与民警“单挑”,处警人员再次打电话求援,城关派出所熊一华、巡逻防暴大队王文胜带领十余名特巡警队员赶到,才将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强行带到派出所。
经法医鉴定,方+、敖+、林某某、周+四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4年11月1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一次性付给*****的损失及伤者的医药、误工等费用38800元,被害方对张某某等三人给予原谅,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举出被害人敖+、林某某、周+、王某甲、方+的陈述;证人周训+、高某某、陈某某、陈*、陈+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的供述;案发当天处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伤鉴(法)字[2013] 260号、262号、264号、270号、2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告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厚荣对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认为该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张某某与对方发生口角而引起,与其他寻衅滋事的性质有所不同,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洪应对被告人梅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梅某甲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梅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郭志龙对被告人梅某乙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梅某乙系一般参与者,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教育为主出发,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在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普定*****音乐城(以下简称*****)C333包房玩,当日22时许,张某某在包房门口与在C111包房门口的王某甲、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王、林二人回到C111包房内,张某某即喊同在C333包房的梅某乙、梅某甲、梅*、钟*、陈*、陈+等人到C111包房,双方在C111包房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敖+问搞哪样并用手撸自己的衣服,张某某便讲“再撸老子拿刀把你杀了”,敖+讲“不存在”同时上前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即上前对敖+进行殴打,殴打中将敖+及C111包房的王某甲、林某某、周+和*****女服务员方+打伤,因陈*、陈+认识敖+,便进行拉劝。22时50分,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民警陈某某、丁某某及协警杨某某、高某某前去处警,并由高某某用执法记录仪对处警过程进行摄录,民警劝说并责令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张某某、梅某甲等人拒绝配合到派出所,坚持要敖+跪地道歉,梅某乙试图抢执法记录仪,被协警及在场的陈*推开。民警陈某某电话求援,后民警夏某某、王某乙及四名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张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敖+,张某某等人威胁称再管就连民警一起打,并让民警脱了衣服单挑。民警劝说,张某某等人仍坚持要敖+赔礼道歉,否则不许离开包房,民警见此情形即将张某某、梅某甲二人强行带至大厅,其他人跟随着来到大厅,敖+、王某甲、林某某、周+等人才得以离开C111包房到医院治疗。处警人员欲将张某某等人强行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在给梅某甲的一只手戴上手铐时,陈*就冲过来阻拦,张某某、梅某乙、陈*等人就坚持要处警人员把梅某甲的手铐解开。然后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欲自行离开,被民警责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张某某即跳上大厅茶几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称要与民警“单挑”,处警人员再次打电话要求增援,城关派出所熊一华、巡逻防暴大队王文胜带领十余名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后,才将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强行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方+、敖+、林某某、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给付38800元赔偿*****的损失及被害人的医药、误工等费用,被害人方+、敖+、林某某、周+、王某甲表示对三被告人谅解。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方+陈述,我是“*****”的服务员。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有三个客人去*****玩,安排在我服务的“111”包房消费,其中一个是我丈夫小某+(敖+)。大概22时20分左右,我去拿爆米花,转到包房时,就看到包房门口围得七八个人,门是打开的,我听到里面闹哄哄的,我从人群中钻进包房里面,里面有十多个人,有三四个小伙围着“111”包房的胖的那个客人打,有的拿烟灰缸、有的拿衣架、有的拿啤酒瓶打,有些人围着小某+和另外一个客人打,有些人站在沙发上打,有些人站在茶几上打,有个小伙站在茶几上拿起烟灰缸乱打,我就讲有事好好讲,那个小伙就对我讲你在劝我连你一起打,样子很凶的,这时就有一个小伙一烟灰缸打在我的脑壳上,现在头上都还有包块,因为人多,我的右手手背又被打伤,我就躲在点歌机的那里不敢讲话,这帮人就围着三个客人打,打了大概十多分钟,这时穿特警服的人就进去制止,有个小伙就站在包房的茶几上指着特警骂,并讲“有本事你脱了衣服和我单挑”,后来又有一批特警去,就从包房头把他们喊出来,讲去派出所处理,到大厅头后这些人讲不去派出所,又在大厅头乱骂特警,有一个小伙又跳到大厅茶几上去指到一个特警讲“有种你和我单挑”。这时因为我头部被打,头昏,我蹲在收银台旁边,收银的小某红扶我去休息,我只听到大厅头闹哄哄的,后来特警是如何把这帮人带到派出所的我就不晓得了。到“111”包房去打架的人是C333的十多个客人,闹了有四五十分钟的时间,包房里的杯子、玻璃、话筒等都被他们砸烂了,他们还乱骂警察。我的头部和右手臂被打伤,小某+的头部被打伤,我看到他满脸是血,有一个胖子右手被打掉起,另外一个被打到哪里我不清楚。当天我的伤经法医鉴定是轻微伤。我的损失我的老板周某祥拿得六千元赔偿给我和我丈夫了的,我对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也是谅解了的。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小名叫王某(+)灰,外号叫小灰某。2013年11月13日晚,我、敖+、周/(周+)、林某某四人在*****C111包房玩,我和林某某就站在门口透气,斜对面C333包房的两人一个叫陈小/、一个瘦瘦的小伙也站在门口讲话,瘦瘦的小伙就骂我们“小私儿们过去玩”,我就讲“我们去那里玩”,然后我和林某某就回包房了。不到两三分钟,瘦瘦的小伙就喊起人进我们包房来,要喊我们给他们赔礼道歉,我讲我们又没有骂你们,为什么道歉,瘦瘦的小伙就开始乱骂我们,一起进来的人也乱骂我们,敖+当时是睡在沙发上的,被吵醒后,就站起来,瘦瘦的小伙看到敖+站起来撸衣服,就讲:“你不要撸衣服,信不信我拿把刀来杀死你”,就一脚向敖+踢去,踢在敖+的肚子上,双方就打起来了。我被三人逼在沙发角处打,头上被打三烟灰缸,我准备挣扎起来,就被一脚把手膀子踢脱(臼)了。敖+看到我被打,就来护我,也被他们用烟灰缸打伤头部。我准备跑出来,又被堵在门口打,陈小/及他哥哥两弟兄就来拉住,在包房里讲了几分钟,他们玩(仗着)人多,又扑上来打敖+。当时他们有十多人,全部都冲进房间来的,有两个拿啤酒瓶、两三个拿砸烂的烟灰缸、一个拿得一个完好的烟灰缸、有一颗衣架。瘦瘦的小伙还把衣服脱了,站在茶几上用烟灰缸打我们,当时派出所的同志也在场的,根本喊不住。我们四个都被打伤,我的头部和手被打,敖+头部被打,林某某是被脚踢和手打,周/被打伤头部。还有一个女服务员被烟灰缸打伤头部,手被衣架打伤,后边知道女服务员叫方+。这个时候派出所的同志就去了,但他们不听讲,还指着派出所的同志骂:你们有本事把警服脱了到外面单挑,并有一个个子高高的穿黑衣服的小伙去抢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还拿烟灰缸砸向夏警官,幸好没有打着。派出所的控制不住局面,就打电话请求增援,增援的特警去后,他们还是不听,并与特警的吵闹起来,特警就把他们强行带到派出所了。周某祥领得的赔偿费用拿了3000元给我,我对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也是谅解了的。方+、周+是*****的服务员,敖+和方+是夫妻,周+是周某祥的儿子,我和林某某、敖+是跟着周某祥做工程的管理人员。
3、被害人敖+陈述,我小名叫敖+/。2013年11月13日下午,我、王某甲、林某某、周/到普定吃酒,我喝得有点多,头晕晕的。然后我们去普定县城关镇“*****”KTV里唱歌,当时我们订的是C111号房间。进了KTV后,我因为醉酒,就闭着眼靠在沙发上睡觉,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人在争吵,就站起来看发生了什么,我看到林某某和周/站在包间的门边与七八个二十来岁的男子发生争吵,我问发生什么事,对面有一个人就骂我,我就跟他骂了起来,骂的时候,我习惯性的用手撸开上衣,对面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子上来一脚踢在我肚子上,我就还手打对方,对方有五六个人就上来打我,林某某、周/就上来护着我,但都被对方打伤,王某甲看到我们双方动手,就想跑到房间外面去,结果被对方四五个人围被打,其中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挂衣架冲上去打了王某甲右手手臂几下,王某甲被打之后,我们双方就被拉开了。然后三四个警察来到我们包间向双方了解情况,但是对方不听警察的劝,硬是要冲上来,当时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站在桌子上指着我骂,并多次冲上来打我,有几次打了我的头部,警察拉都拉不住他,之后这个男子还上去要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并开口骂警察让警察不要管。过了一会儿,又来了几个警察和特警上去劝,那几个人不听劝,跟警察吵了起来,警察说要把他们带回去调查,他们不配合,期间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还指着一个个子高高的警察骂,并喊这个警察把衣服脱下来单挑。后来对方这伙人从包间里出去要走,警察和特警不停地阻拦,在二楼大厅将他们拦下来,准备将他们强行带回派出所,但他们这些人就拒不跟警察走,并跟警察发生冲突,后来因为我被打伤了头部,我那三个朋友也受伤了,就先来医院检查治疗。当时对面有七八个人,但只有五六个人动手打架,我认识对方中的小/*和他哥,他们两兄弟没有参与打架。对方拿了啤酒瓶、衣帽架、烟灰缸参与打架,我的头部被对方用烟灰缸打伤,具体是谁我也不知道,王某甲的手被对方中一个光着上身的人用衣帽架打伤脱臼。警察一直在劝对方,但对方不听劝,甚至还当着警察的面冲上来打我们,有两三个人上去抢执法记录仪,对方中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还拿了烟灰缸砸向一个个子高高的警察,并与警察发生拉扯,警察到我们包房时穿着警服并表明身份的。事后周某祥拿了3000元给我,拿了3000元给我妻子方+,我对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也是谅解了的。方+、周+是*****的服务员,周+是周某祥的儿子,我和林某某、王某甲是在周某祥的工地上搞管理。
4、被害人周+陈述,我的小名叫周/。昨晚(2013年11月13日)我和我朋友敖+/、王某甲、林某某四个人到*****KTV唱歌,在二楼C111包房。10点过钟,林某某出去在包房门口过道上打电话,C333两个客人也是在门口讲话,小+/(林某某)和王某甲在过道上,C333包房的张某某骂他们喊滚过去,我当时怕发生矛盾,就喊他们进包房去,我走到门边时,张某某就推开C333包房的门喊“全部出来”,我才进包房,张某某他们七八个人就进来了,敖+站起来问搞哪样,并习惯性撸衣服,张某某就骂敖+,敖+讲“不存在”,然后就一脚踢在张某某肚子上,张某某就冲过来打敖+,有四五个人跟着,他们就冲过来打我们几个。我的脑壳被梅某乙打一小杯子,又被不知哪个打一啤酒瓶,我被打蹲在地上,陈+、陈*两弟兄来隔着,就没有打我了,他们又围着敖+和林某某、王某甲他们三个打,陈+、陈*又去隔,我站起来看到敖+脸上到处是血。派出所民警来后,张某某讲要敖+跪着道歉,派出所的讲有哪样事到派出所去讲,张某某就站在包房茶几上用半截衣帽架的杆杆打敖+,派出所的就制止,张某某讲不关民警的事,叫他们让开,而且当时梅某乙还想伸手去抢一个民警手里的摄像头,没有抢得,陈*去拉到梅某乙,喊他放开,梅某乙才放开手,他们又继续骂敖+,时不时的打敖+。又来几个民警,张某某还是不听,我跟民警讲敖+被打得老火,我们先带他去医院,梅某乙就把我推倒回去,讲不行,必须要讲清楚,要不不准走,派出所的看处理不下去,就喊把张某某他们强行带走,他们到大厅后,我们四个才从吧台右边的通道下去到医院去了。我们几个和包房服务员方+主要是被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四个打伤的。这些人的名字是后来通过对视频辨认的时候知道的。后来我父亲周某祥领的赔偿款除了打坏*****的设备外,我们五个人一人分得3000元,我对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也是谅解了的。
5、被害人林某某陈述,昨晚(2013年11月13日)我和朋友王某甲、周/、敖+四个人到*****KTV唱歌,10点左右,我和王某甲站在自己开的C111包房门口,过道上一个陌生男子就喊我们滚进包房去,我和王某甲没有理那个男子,我们刚退回包房内,那个男子跟另外十来个人就冲到我们房间里骂我们,敖+站起来问发生了什么事,那个男子就去踢了敖+肚子一脚,然后对方那十来个人就把我们推到墙角打我们,这些人手里拿着烟灰缸、啤酒瓶、衣帽架等物,我就上去护住敖+,结果我的头部被对方一个个子高高的身材较壮的人用衣帽架打伤,敖+头部也被对方用烟灰缸砸伤,打了一会儿他们就没打了,把我们围在墙角让敖+跟他们道歉。这时几个警察来,劝他们不要打架,有事好好讲,但他们不听,让警察不要管他们的事,并去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有三个人去抢,一个是用衣帽架打我的高高壮壮的男子,一个是过道上遇到的男子,一个是穿黑色衣服瘦瘦的男子,期间我们在过道遇到的那个男子还多次冲上去打敖+。过了一会儿,又有十多个警察和特警来劝,对方不听,指着警察骂,那个过道上的男子指着一个个子高高的警察说“有本事就把衣服脱了单挑”,还用烟灰缸砸这个警察,但没砸到,警察说在执法,请对方到派出所,那些人拒绝配合调查,强行要走,警察上去拦住他们,他们还拉扯警察,后来我们就去医院了。赔偿的费用*****的负责人周某祥拿了3000元给我,我对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也是谅解了的。方+、周+是*****的服务员,我和王某甲、敖+是跟着周某祥做工程的管理人员。
6、证人洪福*的证言证实,我是“*****”的服务员。2013年11月13日晚上,我听讲在打架,我出来看到C111包房里有客人在打架,有几个人把一个人惩在包房沙发上打,其中一个用烟灰缸打被惩的这个人脑壳,这时有个20多岁的讲不关服务员的事,就把包房门关起了,过了头10分钟,来了2个穿警服的民警,他们进包房去喊,过了10来分钟,我听到大厅里面闹哄哄的,看到有C111的2个客人站在大厅的茶几上,指到这2个民警吼,这2个人脱掉上衣,看样子要和警察打,不晓得警察和他们说了什么,2人坐在沙发上,这时特警上来把这伙闹事的人拉起下去了。当时发生的情况我们歌厅的监控是录下来的,当时12点过钟快下班的时候,我看到监控室那里很多人在看这个事的录像回放,刚才你们来去看监控的时候,就发现这段录像不见了。
7、证人华逢*的证言证实,我是*****的副经理。2013年11月13日23时许,我听到C1包房有人打架,就和周信勇去看,看到头十个人围着里面的三个人打,我们去劝,这伙人说谁劝就打谁,这些人有的拿烟灰缸、有的拿啤酒瓶、有的拿衣架打那几个人,我们不敢劝,就出来了,他们就把门关起在里面打。我们吧台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来了就去C1包房制止,他们不听,又来头十个特警,喊他们到派出所去调查,到大厅后,这些人不走,有两个跳到茶几上,指着特警骂,有一个指着特警说把衣服脱了单挑,还说你一个月好多点工资,还乱骂警察,后来派出所的和那些特警就把这些人带走了。
8、证人杨家*的证言证实,我是*****的服务员。2013年11月13日听到C111包房闹得大声,过去看到在打架,五六个人打一个小伙,有人也在拉,那五六个小伙对那小伙拳打脚踢,有人拿起烟灰缸和挂衣服的架架打那小伙,挂衣服的架架被打断,架架底下石头打破了,他们又拿起石头朝那小伙身上打。三四个警察来,劝他们不听,有两三个还是跳起来打那小伙,没穿上衣的那个打得最凶,他们还去抢警察摄像的东西。又来几个警察和特巡警,叫他们去派出所处理,没有穿上衣的小伙指着一个警察说“把你皮皮脱了单挑”,说了好几遍,还骂警察,由于打架的人反抗带不走,他们说没空、不去等类似的话,警察退到大厅里,打架的人想离开,被警察拦下来,打架的人坐在大厅沙发上,又赶来一批警察,把他们带去派出所了。
9、证人周训+的证言证实,我是*****的大堂经理。2013年11月13日晚上我在大厅巡视,11点左右,C3包房出来一个男客人,二十多岁,中等身材,穿黑衣服,来到C1门口,与C1一个男客人吵架,后来发生撕抓,C3的这个客人转身回了包房,一会儿从C3包房出来十多个人,全部冲进C1包房,开始打C1包房的客人,C3的客人冲进去时有的拿烟灰缸、有的拿啤酒瓶,我看见他们多半人都在动手打,就赶紧通知吧台报警。华逢*准备进去劝,里面一个人很凶的说“再啰嗦老子连你都要打”,华逢*没敢上前。警察来没能喊住,还继续打,其中一个甚至上来抢警察手中的的摄像机,还有一个跑回C3拿了一个啤酒瓶过来,并且讲连警察都要打,但他进去没有动手。特警来,把双方隔开,C3客人还扬言要打,警察把闹得最凶的几个带出包房,其余几个跟着出来,警察让他们去派出所,他们不去,还和警察发生撕抓,有一个还讲脱了衣服单挑,C1的客人受伤有点严重,从大厅另一面送走了。又来五六个特警,他们一个脱了衣服说和警察单挑,还有一个去抢摄像机,另外几个也跳起来准备和警察动手,警察要把他们带离现场,这几个就反抗,特警最后还是把他们强行带走了。
10、证人姚福*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晚上十点五十分,*****老板周/*打电话讲有人在里面闹事,我和周/*是生意合伙人,就开车赶去*****。我到二楼大厅,整个大厅闹哄哄的,公安的陈某某、王某乙、夏某某等人还在处理,大概有十多个年轻人在那里乱骂公安人员,民警让他们到派出所讲他们不听,一直推一直扯,不跟公安民警走,还日妈倒娘的乱造乱骂,公安人少拿他们没办法,持续了差不多半个小时,城关派出所的熊一华和特巡警的王文胜带起十多个特巡警去,准备强行带这些人到派出所处理,但这帮人还在那里跳,一个小伙跳在大厅茶几上,指到特巡警和公安民警,喊把衣服脱了单挑,其他那些小伙一直指到公安的乱造乱骂,后来王文胜喊强行带走,特巡警的就估到扭起这帮人拖上车,在上特警车的时候,其中一个小伙还在那里喊去调人来围着派出所,见一个打一个,特巡警的大概带得六七个人来,我就开车跟到派出所看,这些人还在派出所指到熊一华和其他民警日妈倒娘的乱骂,是特警王文胜来训斥后,我就走了。
11、证人李世*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4日凌晨0时左右,我从*****KTV包房唱歌出来,看到大厅里有很多人在闹,一个20岁左右体瘦穿白色休闲夹克的男青年站在大厅茶几上,旁边有几个穿警服的警察在处理,我听到一句话讲警察又搞哪样,警察都敢打。大概持续了20分钟左右,其他警察到场后才将那帮闹事的人带走。
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协勤。2013年11月13日晚上10点50分左右接到110指令,值班民警陈某某、丁某某带领我和协勤杨某某去处理,到*****音乐城二楼C111包房打架现场,有七八个小伙正在和三个小伙对峙,我拿执法记录仪,陈某某、丁某某、杨某某他们三个上前处理,当时张某某、梅某甲(通过视频辨认得知身份)站在茶几上指着三个小伙乱骂,陈某某他们给双方讲有哪样事到派出所处理,站在茶几上的张某某说“不去,我无缘无故的被人家踢一脚,要处理嘛在这里处理”,另外几个也讲不去,陈某某他们还是好好地讲,张某某就指到脑壳被打伤的站在墙边的敖+/讲他无缘无故被敖+/踢了一脚,要敖+/当着大家跪着给他承认错误,要不敖+/不要想走出这个包房去,讲完他就用手头的半截米把长的衣架杆去打敖+/的脑壳,他一动手梅某甲、梅*、梅某乙也惩过去打敖+/,陈某某、杨某某过去拉,他们一伙的陈+、陈*、王*也去拉,看到当时场面有点不好控制,陈某某就出包房去打电话给夏某某他们,这个时候梅某乙就过来对着我讲“不准拍,是哪个喊你拍的”,讲完他就伸手过来抢我手里的执法记录仪,我就推开他,杨某某也推他,他们一伙的陈*也过来拉他,讲“这个抢没有”,然后才把他拉开了。梅某乙被拉开后他又走过去指到敖+/讲“今天你不在这里赔礼道歉我们搞死你”。陈某某打完电话进来继续劝说,这伙人不听,还是一定要敖+/给张某某赔礼道歉,要不哪点都不去。这个时候因为包房门口很多服务员在围起看,钟*(白岩镇政府驾驶员)就去把包房的门推关起,他没有跟着去打,但也在旁边跟着起哄要喊敖+/给张某某赔礼道歉。这个过程中张某某基本上都是站在茶几上,骂敖+/和伸手用脚踢敖+/,梅某甲和梅*两个一会儿站上茶几去一会儿又下来,都是在找机会打敖+/,梅*手里一直拿着一块衣帽架底座打碎的大理石,梅某甲手拿烟灰缸的碎片。夏某某、王某乙和四个特巡警进来后,说让双方去派出所处理,这时我看到一个女服务员也坐在点歌台旁边的沙发上,敖+/三个人就想走出来,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就拦住他们不准走,夏某某和陈某某劝说不起作用,就喊把张某某、梅某甲两个带走,我和一个特巡警把梅某甲带出来,到二楼楼梯口时,梅某甲一直在挣扎,我就和这个特巡警队员拿出手铐来准备铐上后带离,才铐得一只手陈*就冲过来阻拦,讲怎么要给梅某甲带手铐,拿解了,不准带,就过来抢手铐,强行把梅某甲拉到二楼大厅的茶几边上去,这个时候张某某、梅某乙、陈*就强行喊把手铐打开,为防止事态激化和扩大,这个特巡警就把梅某甲的手铐解开了,他们就想走,夏某某喊不能走,事情还没有处理好,张某某就站在大厅的茶几上去指到我们讲“日你家妈些,把你们的皮皮脱了我和你们单挑”,张某某在茶几上转了一圈就下去坐在沙发上讲“老子今天就坐在这点,看你们怎么处理”,梅*又上茶几上走了一圈,下来站在张某某旁边。陈某某给所领导熊一华汇报,请求增援,几分钟后熊一华和特巡警大队王文胜带得十多个队员来,喊他们去派出所调查处理,张某某讲没有闲,哪点都不去,有本事把他们带走,特巡警上去准备把他带走,他就挣扎,陈*就冲走中间去不准带张某某走,推特警的队员,熊一华看到这种情况就喊把几个全部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这几个人都是后来通过视频辨认得知身份。
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协勤。2013年11月13日晚,我和陈某某、丁某某、高某某一起去(*****)出警,我首先进入C111包房,看见七八个男青年围着三个男青年在墙角殴打,张某某拿烟灰缸准备打三人,我急忙抢去,陈某某也劝说,张某某等人不听,张某某和梅某甲跳到茶几上,张某某拿挂衣帽的杆杆向被围的三人打去,我急忙上前劝阻,张某某不听劝阻对我说:“放手,你们派出所的最好不要管,要不连你们一起搞”,随后就拿杆杆向对方打去,梅某甲也拿一块烟灰缸碎片向三人打去,梅*拿一块大理石碎片准备打,被我们劝阻了。当时协警高某某在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梅某乙就去抢高某某的执法记录仪,被其朋友陈*劝住。陈某某见场面混乱,打电话求援,夏某某、王某乙等人赶来,张某某、梅某甲、梅*不听劝说,还对对方进行辱骂,并要求对方下跪道歉,夏某某要求双方去派出所调查处理,张某某说:“去派出所没空,你们再管连你们一起打”。又对夏某某说“你算什么东西,把你的皮皮脱了我和你单挑”。口头劝说无效,处警人员准备将张某某、梅某甲、梅*传唤到派出所处理,遭到张某某等人的朋友阻拦,陈某某又打电话求援,这时张某某等人对我处警人员肆意辱骂,增援民警熊一华赶到后,欲将张某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遭到反抗,梅某乙骂我们“杂种些,把衣服脱了单挑”。我处警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强制将张某某等人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张某某等人都还对我处警人员进行辱骂。这几个人都是后来通过视频辨认和相片得知身份。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是*****的收银员。2013年11月13日晚22点过钟,我在收银台听到C333与C111之间的过道上有人吵闹的声音,吵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我就看到有10多个人陆续冲到C111包房里面,当时门是开着的,我从收银台那里看到一个光着上身站在包间的茶几上手里拿着东西打敖+/,还用手指着敖+/说“今天老子就要把你整死在这里”。我还看到一个个子最高的一个手中拿着一个烟灰缸挥动被打人。我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叫他们去派出所解决,他们不听,个子最高那个和没穿上衣那个还冲上去打人,我还记得公安拿一个黑色的会发光的东西在录时,有人就去抢,大概10多分钟后,他们陆续来到大厅,我看到敖+/头上全是血,王某甲用一只手扶着另外一只手,周庆的头上有一个包,小+/没有受什么伤,他们四个就被送去医院了。过了一会儿,特警的来,他们还是不听劝,个子高的那个特别冲,不准你们带走,之后公安的就强制性把他们带走了。
15、证人江燕*的证言证实,我是*****的服务员。2013年11月13日晚我服务C333包房,22点过钟,我听到特别吵,过来看到斜对面C111包房围着很多人,我看到我包房里面的客人冲到C111包房去,其中一个手里提着啤酒瓶,他们进去后,我就不知道里面情况了。过了一段时间,警察陆续的来,把他们喊到大厅,C333包房的客人不听你们讲,最后公安人员就把他们带走了。
1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23时00分,我接到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丁某某电话称“在*****KTV里有人打架,前去处理的警力控制不住,要求我们值班民警增援”,接完电话后我与民警王某乙立即赶到“*****KTV”,在楼下时有几名特巡警队员正好赶到,我们一起赶到“*****KTV”二楼“C111”包房,看到里面现场比较混乱,我所处警人员陈某某、丁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四人在两帮人之间,我向杨某某询问发生事情的情况,看到其中有张某某、梅某甲、梅*(此三人后经过执法记录仪确认)三人站在包房的茶几上指着敖*骂,要求敖*下跪道歉,否则不会让敖*走,看到敖*头上、脸上到处是血,站在边上,有两三个人在敖*面前拦住不让张某某等人打,我与陈某某等处警人员口头告知打架双方,责成双方到城关派出所调查处理,张某某对我们处警人员讲“去派出所没空,你们再管连你们一起打”,我重复告知张某某等人,“你们这是打架,有人报警我们必须管,请你们配合”,张某某站在茶几上指着我讲“你算什么东西,把你的皮皮(指警服)脱了,我和你单挑”,口头劝告的情况无效后,处警人员欲将打架的人员张某某、梅某甲、梅*带到派出所,遭到和张某某一起去KTⅤ唱歌的钟*、梅某乙、王*、陈*、陈+(此五人后经过执法记录仪确认)等人的阻拦,处警人员无法将张某某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陈某某电话向带班所领导熊一华请求增援,张某某等人见我们无法将他带走,更加肆意辱骂我们处警人员,张某某、梅某甲、梅*欲离开现场,被我们处警人员拦住,张某某站到大厅的茶几上指着我们处警人员讲“日你家妈的一些,脱了你们的皮皮(指警服)单挑”,骂了几句后坐在大厅的沙发上,我们处警人员不想事态扩大仍耐心劝导,过了几分钟,带班所领导熊一华、特巡警中队长王文胜带领十多名特巡警队员赶到,问明情况后,带班所领导熊一华口头通知坐在沙发上的张某某等人配合到派出所调查,张某某讲“我没有闲,哪里都不去,就坐在这里,你们有本事就把我们带走”,处警人员欲将张某某带到派出所,遭到张某某强烈反抗,梅某甲、梅*、梅某乙等人上前阻拦,推我们处警人员,见此情况现场处警人员强制将张某某等人带到城关派出所,到城关派出所后,张某某等人还是不配合我们民警调查,并辱骂我们民警及协警,张某某指着我们民警及协警讲“你们是什么东西,有本事脱掉皮皮(指警服)出去单挑”,梅某乙对着民警及协警讲“杂种些,把你们衣服(指警服)脱了,随你们哪个出来和我单挑”,这时有几名家属来到城关派出所,张某某等人看到有家属来了,更加肆意辱骂我们民警及协警,张某某指到一名特巡警队员对着梅*讲“给老子记好他,等老子出去搞死他”, 我们民警及协警一直保持忍让和克制,直到半小时后普定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刚、郑福州带领治安大队民警赶到派出所,将张某某等人带到留置室,案件才能正常办理。
17、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22时50分,接110指令,普定县城关镇“*****”KTV有人打架,要求处警,值班民警陈某某带领我、协警杨某某、高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得知,打架发生在*****二楼C111包房,打架双方仍在包房内,于是我们四名处警人员进入包房,看到包房内有七八名男青年将三名男青年、一名女服务员围在房间的角落进行殴打,我们立即上前阻止并将双方隔开,但这七八名男青年不听劝阻,硬要冲上去殴打对方,其中,梅某甲、张某某、梅*(经视频录像辨认)三人还站在包房的茶几上隔着人跳上去打对方那三名男青年,我们立即将这三人拉开,拉开后,这伙人指着对方的三人骂,还准备冲上去打对方,但都被我们挡住了,眼看这几个人不听我们的劝阻,现场情况难以控制,我立即走到包房外打电话给值班民警夏某某要求其带人增援,打完电话后,我回到包房,看到梅某乙正在抢执法记录仪,但被杨某某、高某某推开,执法记录仪未被抢走,过了两三分钟,民警王某乙、夏某某及六名特巡警赶到现场增援,并对双方进行劝阻,但张某某等人坚称被对方那三人中的一个踢了肚子一脚,要求对方道歉,我值班民警见现场人员较多,场面较乱,就劝双方到派出所处理,但张某某这伙人拒绝到派出所处理,只同意在现场解决,我值班民警耐心的对张某某、梅某甲劝导,但对方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指着上前劝阻的民警夏某某说“你算什么东西,有本事把衣服脱了出去单挑”,因对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我所民警决定强制将张某某、梅某甲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在带离过程中,张某某、梅某甲两人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在民警强制带离梅某甲时,陈*跑来阻挡民警及特巡警队员,眼看无法控制现场,民警将张某某等人从包房里劝至大厅,民警陈某某打电话给值班领导熊一华要求派人增援,几分钟后,熊一华、王文胜带领十余名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对张某某等人进行劝导,并劝张某某等人到派出所处理此事,但张某某等人不听劝导,坚持要求对方三人赔礼道歉,并宣称不当场道歉过后他还要找对方麻烦,在多次劝导无效、对方拒不配合民警接受调查处理此事的情况下,民警及特巡警队员强制将张某某、梅某甲、梅*、梅某乙等七人带回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先前因场面混乱未被带到的派出所陈+来到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大吵大闹,民警上前劝阻,陈+仍不听劝阻,尔后,陈+和张某某、梅某甲等八人被留滞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晚23时10分许,我与民警夏某某接到民警丁某某的电话,称丁某某等人在普定*****处警需要增援,于是我与夏某某两人驱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以后同时两名特巡警队员赶到,我们四人进入*****,直接赶到丁某某等先前处警人员在的C111包房,当时包房内人员比较多,其中有三名男青年站在茶几上吵闹不停,场面比较混乱,为尽快平息事态,我们与先前到达的处警人员一起劝说包房里的在场人员,但劝说无效,以张某某为首的七八个人向民警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当场解决他们与另外几个人的纠纷,扬言如果解决不好,要堵着*****的门,找到与他们发生纠纷的那几个,见一个杀一个,民警仍然耐心劝说让他们到派出所后再作调查,但张某某等人不但不听劝反而指责派出所民警,拒绝配合处警民警与特巡警队员的工作,并开口辱骂民警,挑衅民警,在民警欲强制带走梅某甲时陈*等人一起跑来强行阻止,并威胁恐吓在场的民警与特巡警队员,张某某甚至扬言要让警察脱下警服和他们单挑,民警和特巡警队员将张某某、梅某甲、陈*等七八名青年人留在*****音乐城二楼大厅以后,这伙人依然吵闹,张某某、梅某甲跳到茶几上耀武扬威,依然叫嚷要和民警单挑,一直持续了10多分钟。最后熊一华、王文胜带领十余名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张某某等人依然不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依然无理要求民警现场解决他们与先前几个人的纠纷,宣称如果现场解决不好就不离开现场,并且还要在*****音乐厅闹,因此,派出所民警和特警队员便将张某某、梅某甲、梅*、梅某乙、陈*等人强行带离现场。(在此期间,陈*之兄陈+也跟来到派出所)。
1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接警后四人赶到现场,进入C111包房,看到七八名男青年将三名男青年和一名女服务员围逼在包房的角落进行殴打,劝说不听,其中张某某、梅某甲带头先后几次跳上包房的茶几、沙发,持械、徒手殴打对方,我四人竭力劝阻,这七八名男青年称“再管,连你们一起打”,此时梅*要抢高某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我见事态难以控制,打电话请求增援,张某某说必须叫对方跪地道歉,否则谁也不要站着走出包房。夏某某、王某乙到现场参与劝导,张某某说必须道歉,否则去派出所没空,否则连你们一起打。反复劝导不听,我等欲将带头的张某某先带到派出所,张某某站在茶几上指着夏某某说“你算什么东西,把皮皮脱了单挑”。我等动手拉张某某、梅某甲、梅*时,遭到其他一起唱歌的钟*、王*、陈*、陈+、梅某乙阻拦。我再次打电话求援,熊一华、王文胜带领十多名特警赶到,张某某说哪都不去,处警人员上前带张某某,张某某强烈反抗,梅某甲、梅*等上前阻拦,推攘处警人员,在此情况下,处警人员才强行将张某某一伙带至城关派出所,事态才得以平息。这几个人都是后来通过视频辨认和户籍确定身份。
20、证人梅*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11月13日)下午是陈+、梅某甲、梅某乙、张某某、钟*、张升*、陈*、王*、我、还有钟*家女的,张升*家女的郑*,我女的在我家吃的晚饭,吃饭的时候大家喝了大概两斤白酒,吃完饭后他们大家讲去*****玩,我和我女的去街上吃了点烧烤后才去的,当时我女的先回家了,我去后当时还有五个女生,我认不倒,快发生打架时先走了三个,玩倒玩倒的不晓得是搞哪样就看到我们包房的人往另外一个包房跑过去,当时还没有打起来,是在讲话,讲倒讲倒的一个高高的胖胖的就站在茶几上去踢了张某某一脚,就搞打起来了,我们这边就有张某某、梅某乙、梅某甲、我、张*,就和这个人搞打起来,就把这个人惩在包房的沙发上打,打了一会儿就被陈+、陈*他们拉开了,拉开以后我们双方就在包房里面讲,讲着讲着的派出所的就来了,叫双方不要闹,有哪样事好好的讲,要不就去派出所处理,要不就在当场调解,讲着讲着的不晓得是为哪样又搞闹起来,张某某他们几个又惩起去打这个人,我看到事情不对头就走开了,大家到大厅以后派出所的民警喊我们坐在大厅的沙发那点,过了一会儿我走开了,走开后我又回来,这个时候张某某不晓得和派出所的讲什么,他就跳在茶几上去,他是怎样下来的我不晓得,过了一会儿特警的去了以后不晓得是为哪样就有人和特警发生冲突,就搞打起来了,我们就全部被带到派出所去了。当时在包房里是梅某甲用啤酒瓶打了和我们打架的那个小伙的脑壳一啤酒瓶,这个事情是他在派出所里的时候给我讲的,我只是用手打,打不打倒他我不晓得,张某某用衣架打了这个小伙几下,打到哪里我没有注意到。当时大家去C111包房的时候拿东西没有我没有注意看,只是进到C111包房后打起来的时候我看到梅某甲手头有个啤酒瓶,打过之后派出所的来了以后我看到地下有块衣架的黑色的石板,我就拿捡在手头,又在茶几脚拿得个小啤酒杯,但是我都没有拿打人,站了一会儿我就拿放下了,张某某不晓得是咋过拿得尺把多长的衣架的杆杆打C111包房个子高高的奤奤的那个小伙的脑壳,别的当时我就没有注意了,还有在派出所的时候梅某甲讲他打了这个小伙的脑壳一啤酒瓶。当时我没有听到是谁喊叫C111包房被打的这个小伙跪倒承认错误,我只是听到张某某喊这个小伙给他道歉。当时是谁抢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我没有注意到。在大厅时民警准备带梅某甲时我当时没有在,不晓得是谁去阻拦不准带走的,我当时在C111包房里,我出来的时候看到梅某甲的手上戴着手铐坐在沙发上,我当时有点怕,又回到C111包房里去了,等我出来的时候梅某甲的手铐已经打开了,是怎么打开的我不清楚。
21、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我是下午六点过钟去梅*家吃饭的,当时有八九个人,其中有三个女同志,我女的,梅*家女的,另外的一个叫小*,姓哪样我不晓得,男的有我、梅*、陈小/、陈小/*、另外还有五个男的我不认识,吃饭的时候我们大家大概喝了斤把酒,吃完饭后我就先送我女的回家了,到了九点二十左右,梅*就打电话喊我去“*****”玩,我就去,去了以后我们在C333包房,当时除了我们一起在梅*家吃饭的这几个还有两个女生,我不认识,我们玩到大概11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在我们的C333包房里面上厕所,我上完厕所正在厕所的门边的时候,张某某就在包房的门口喊“大家快出来”,等我从厕所出来,包房里面的人已经全部出去了,我是最后一个从包房出来的,我出来的时候他们已经全部进C111包房去了,我也推开门进去,我进去时张某某和C111包房里面的一个高高的胖胖的小伙在争吵,我就听到张某某讲“既然是认得倒的嘛坐下来喝一杯”,讲完他就走到茶几边去,不晓得搞哪样这个小伙就过来一脚踢在张某某的胸口上,当时就把张某某踢靠在包房的墙上,然后张某某就惩过来打这个小伙,梅某乙、梅某甲也冲过去打这个小伙,就搞打起来了,但是当时场面有点乱,我又是站在后面,所以没有看清楚当时张某某他们是怎样打这个小伙,当时只是看到有人用烟灰缸和听到有啤酒瓶破的声音,但是哪个拿烟灰缸,哪个拿啤酒瓶我没有看清,我当时忙在后面拉他们,这个小伙的脑壳被打出血后,陈+就隔在中间去,喊不要打,我也劝张某某他们不要打,我们在讲到讲到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就进来了,当天就是这样发生纠纷的。我当时看到动手打C111包房的人有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别的我没有注意到,但是我和陈+都一直是在那点劝他们不要打,当时C111包房的人有两个人动手打,一个是个子高高的被打倒脑壳的那个,另外一个比这个小伙矮点,两个我都不认识,当时场面有点乱,到底还有人跟被打没我没有注意到。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是叫双方不要打,有哪样事到派出所去解决,当时C111包房的人没有讲话,我们包房的张某某就给派出所的民警讲“除非你喊他给我道歉,要不哪儿都不去”。派出所的民警还是喊双方来去派出所处理,但是张某某还是讲要民警喊对方给他道歉才行,在讲着讲着的时候不晓得为哪样张某某、梅某乙、梅某甲、梅*又惩过去打被打伤脑壳的这个小伙,当时张某某、梅某甲、梅*三个站在茶几上,其中有一个拿衣架去打这个小伙,派出所的民警就拉,我们也跟到拉,拉开以后派出所的仍然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但是张某某、梅某乙他们还是在那里和派出所的讲,但是讲哪样我没有听清楚,我这个时候是站在包房的门口,这个时候不晓得是哪个讲张某某的车钥匙落了,我就走C333包房去找钥匙,等我从包房里出来的时候全部的人都到大厅去了。当时在包房里派出所的民警第一次去的有三个,是穿警服的,来处警的民警是文明执法的,没有骂人和打人的行为,在大厅时派出所的民警还是要求张某某他们到派出所去处理,但是张某某还是不去,但是为哪样他又跳到大厅的茶几上去我不晓得,他跳上茶几去后派出所的民警劝他下来,但后来他是怎么下来的我不太清楚,这个时候我是把陈*、梅某乙推下楼去,推下去后他们两个又转上来,我又跟上来劝他们,我看到劝不住后就站在旁边了,在这个当中来了几个民警,仍然喊不走,后来又来了十多个警察,他们才强行的把我们全部带到派出所去的。当时在大厅场面有点乱,我只是听到当时有人喊派出所的民警脱了警服单挑,具体是哪个讲的我没有注意到。我没有参与殴打C111包房的人,当时打到几个人我不清楚,我看清楚的是头被打伤的那个和站在这个小伙旁边的那个小伙。
2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当时发生纠纷的时候我没有在场,我大概是10点过钟的时候送龚/*和一个女生到街心花园老急救中心那点去,龚/*是我们寨子头的,那天晚上还有一个水母的女生和她在一起的,还有龚/*家妹龚三妹和龚三妹家男的,是龚三妹家两口子走了二十多分钟,我才送龚/*和水母的这个女生去街心花园的,我当时是开张某某的车送他们两个的,我送他们两个到了街心花园后和他们两个讲了两三分钟的话后就回来*****了,我回到我们包房门口就发现里面没有人,对面的C111包房里面全部是人,我当时就想到可能出事了,我就进去,我进去的时候看到张某某、梅某甲两个站在茶几上,指着C111包房里面的两个小伙骂,陈+和陈*站在中间隔,但是当时他们骂哪样我没有听清楚,我就问张某某是搞哪样子,他就指着包房里的一个脑壳被打出血的小伙讲是他先踢了他两脚,我问他相信我不相信,相信嘛就下来再讲,他讲是,我当时正在和他讲话的时候派出所的两个民警就进来了,他们进来以后就叫双方不要闹,有哪样嘛到派出所去讲,当时张某某就跟派出所的讲“那个小伙踢了他两大脚,换是你的话你咋个想,先喊他们来赔礼道歉再讲,去哪点都行”,然后张某某和梅某甲又站在茶几上去,指着C111包房里的这两个小伙骂,当时张某某没有穿上衣,派出所的民警喊他们下来他们两个也不下来,不晓得是搞哪样嘛他们又打C111包房里的这两个小伙,我、陈+、陈*站在中间隔,派出所的也拉,拉住以后我喊陈+把张某某从包房里拉到大厅来,张某某被喊出去后派出所的就把大家喊了出来,到大厅派出所的喊我们到派出所去处理,张某某讲要喊起对方一起去,派出所的讲双方都要去,张某某就讲他看不到对方的人,然后讲着讲着的他就跳走茶几上去,在茶几上走了几个来回,这个时候我看到陈+在打电话,我就去喊他来喊张某某,但是陈+问我消费的钱付了没有,我讲没有付,你先去付,然后他就去付钱,等我和陈+过来张某某已经坐在沙发上了,派出所的喊他到派出所去处理他不走,讲要喊对方一起走,过了几分钟就来了十多个防暴大队的,就强行把张某某他们几个带走了,但是当时我和陈+都没有被带走,当时我们是站在旁边,但是过了五六分钟,我才和陈+去派出所看张某某他们,才被派出所的喊到的,当天的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去的时候C111包房里的个子高高的奤奤的那个小伙的头都已经是出血了的。当时在包房里警察是穿警服的,戴摄像头,警察来后叫双方不要闹,对方没有讲话,当时张某某讲要对方先当着大家给他赔礼道歉,如果不就哪儿都不去。民警在劝解时我只看到张某某和梅某甲两个站在茶几上伸手去打,别的我没有注意到,我当时只看个子高的脑壳出血的那个被打,但是我回去以前他们打了哪个我不晓得。
2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小/*。昨天(2013年11月13日)晚上九点左右钟,我、王*、梅某乙约好去普定“*****”音乐厅玩,我们是用电话约的,王*和梅某乙先去,我和一个女生赶后去,我去的时候,已经是十点左右了,他们在C333包房,我去的时候里面有七八个人,除了王*、梅某乙外,我认识的有陈*、钟*两三个,其余的都不认识。当时我确实不晓得他们是怎么样发生冲突的,因为我当时送我那天认识的一个女生下楼来,等我回去的时候,我们C333包房的人都在包房门口的走廊上,当时张某某和敖+/正在讲,讲什么我也不晓得,我因为双方都认得倒,所以就问张某某是搞哪样,张某某就讲敖+/讲这个场子是他看的,敖+/看他不舒服得很,我就给他讲大家都是认识的,讲好嘛算咯,没有必要闹,但是他们两个是为哪样起的纠纷我也搞不清楚,当时张某某就讲既然是你认得倒的嘛,大家喝杯酒嘛算咯,然后我们就进C111包房去,我们才走进包房去敖+/就从“小兵”的侧面过来一脚给张某某蹬过来,就蹬在张某某的肚子上,敖+/一动手就搞打起来了,张某某、梅某乙、梅某甲、梅*就惩过去搞打起来,我和我弟陈*就去站在他们中间隔,当时敖+/手里拿得个话筒,张某某手里拿得个烟灰缸,梅某甲手里拿得个啤酒瓶,别的我就没有注意到了,才隔分把钟派出所的陈某某就和一个民警进去,喊双方不要闹,有什么事好好的讲,因为我认到陈某某,就给他讲没有事,都是认得倒的,这时派出所的夏某某也进来了,陈某某就问张某某要怎么解决,张某某讲要喊敖+/给他赔礼道歉,讲完他就站走茶几上去,敖+/又过来一脚蹬他下来,然后双方又搞打起来,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又惩过去打敖+/,我和我弟、王*又站在中间隔他们,派出所的也制止,张某某、梅某甲、梅*三个当时站在茶几上,张某某就用包房里的一个衣架打敖+/,制止后夏某某警官就喊双方到派出所去解决,张某某就讲先喊敖+/给他赔礼道歉,要不就哪儿都不去,然后就在那点讲了五几分钟,张某某不同意,讲要喊双方都喊,他讲派出所的没有喊敖+/,所以他就不走,这个时候夏某某就喊在门口的两个特警把张某某拉出包房去,出来后我发现我的车钥匙和手机不在,我就和钟*回C333包房去找,等我和钟*出来就看到张某某他们在大厅里没有走,在和老板周/*吹牛,我以为没有事又回包房里去找东西,又听见外面又闹起来,我出来就看见特警大队的人在强行的拖张某某他们,在拖的当中就有特警打张某某、梅某甲他们几个,然后就强行把他们带走了,当时的事情就是这样。在包房就有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梅*四人动手,当时我站在前面一隔,打着谁我不晓得。派出所的民警是穿警服的,还戴着摄像头,当时不晓得是搞哪样张某某不走,一直和处警的民警扯,梅某乙、梅某甲、梅*也在旁边起哄,我想到他们可能是喝多了,我并没有参与打架,我一直都是在劝。
2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名叫小/。昨天(2013年11月13日)晚上我和张某某、梅某乙、陈+、王*、钟*、梅*七个人在八角洞会所吃饭,吃晚饭后我们七个就去“*****KTV”唱歌,到那里时有九点过钟,我们开得一个包房,我们在包房里唱歌喝酒,中途有几个女生来玩,玩了一个多小时,我和张某某站在我们C333包房的门口讲话,斜对面包房的门口有个小伙和个女服务员站起,当时他们两个没有讲话,当时张某某喊这个女服务员上东西,这个女服务员没有反应,我和张某某又接着讲话,说着说着的张某某对那个女服务员讲“滚过去”,旁边的那个小伙就问张某某“你讲哪样”,当时张某某就回了一句“老子喊你滚过去”,两个就吵起来,这个时候敖+/(敖+)就从包房出来,我看到是认识的,就去喊敖+/他们进他们的包房去,我和我认识的熬+/讲话,这时张某某和我哥陈+进来和熬+/讲话,不知道讲什么熬+/就踢张某某一脚,这时我们包房的人也进来了,和张某某打熬+/,张某某他们用挂衣架、烟灰缸打熬+/,他们还打了和熬+/一起的名字叫小灰灰的人,我哥陈+就去挡住不让打,这时有三个警察来了,问我们是怎么回事,我们帮警察讲,张某某他们还在吵,我就出包房来,过了几分钟张某某他们也出来,在大厅的沙发上坐起,警察在旁边站起不让张某某走,过一会儿一些警察来了,警察来后要带我们一起的一个人走,这个人我现在想不起来,看到警察要带我朋友走,我就上前去拉警察,不让他们带走,有警察把我按在茶几上,我用力挣脱爬起来,有人用棍子打我的头,把我打倒在地,接着把我带到这里。我在包房里看到熬+/的脸上流血,我没有打对方。我听到有人要和警察单挑,具体是谁我不知道。当时把外衣脱了的是张某某,我是穿黑色的马甲,黑灰相间的T恤,一条牛仔裤,一双蓝色的布鞋。当时场面太乱了,我和我哥陈+是在劝说,我只注意到是张某某动手。
2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1月13日晚,我、梅红某(梅某甲)、梅某乙、钟*、梅*、陈小/、陈小/*和几个不晓得名字的在梅*租住的八角洞那里吃饭,喝了几杯泡的刺梨酒,我喝多少我记不清了,后大家喊来“*****”玩,到歌厅时大约八九点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的包房是C3,大家喝啤酒和唱歌,我出来接电话,在另外一个包房门口撞到一个人,就和那个人发生争执,这个人我不认识,我的朋友陈小/、陈+出来后就说他们认识的,我说既然认识的我和他喝杯酒,可能那个人没有听到,他就踢我屁股一脚,我的朋友见后就和这个人搞打起来,派出所的人来后,这个人又踢我一脚,后派出所的要喊来派出所调查处理,我说要来双方都来,他们不去我就不去,经过就是这样。我不小心撞着他,在包房门口,才发生争执的,我不认识这个人,我们打架是在包房里面,具体有哪些人打我想不起来了,派出所来后,我当时站在包房里的茶几上,他们喊下来,我说要他们来给我道个歉,讲的时候,对方又来踢我一脚。在大厅是我一个人站在茶几上。当时喝酒喝多了,我记不清动手打人了没有,其他的人动手没有我也记不清了,我们怎样对处警民警的我也记不清了。特警带我们到派出所后,我在派出所值班室骂派出所的民警,怎么骂的也记不清楚了,我认罪,愿意赔偿被伤害方。
26、被告人梅某甲供述,2013年11月13日是陈小/*家婆婆下葬安山,我在化处水母街上陈小/*的婆婆家吃饭,吃晚饭后陈小/*的朋友喊到普定唱歌,陈*一起,坐陈*的面包车到普定,我与陈*晚上九点过钟到普定*****,到歌厅里面已经有十多个人,有七个女的,其他的都是男的,我只认得陈小/*和陈*,我们就在里面唱歌喝酒,是喝啤酒,我在水母都是先喝了酒的,我来的时候就有点醉,在歌厅里喝了点啤酒后,晚上10点过钟的时候,由于我喝酒醉了,我就躺在沙发上睡觉,我就听到我们包房里面的人喊我,那边有人在打架,你还睡什么,我就爬起来,冲到我们包间斜对面的包间去,因为我看到我们包间斜对面的包间特别闹,我过去后,看到我们这边的人在和三四个人闹,我看到对方的一个人头流着血,他们就在那里闹,我就跳到茶几上打头流血的那个,当我从茶几上跳过去打他时,被他们隔着了,我就大声的叫他给我们道歉,不知道什么时候,警察就来制止了我们,但是我们不听劝阻,依然和对方闹,当时我就站在茶几上,警察制止时,我还从茶几上跳起来打头流血的那个,并且叫他们给我们道歉,我们就这样吵闹着,过了一会儿,特警又来,就把我带出大厅并用手铐铐着我,准备带我走,这时陈小/*就来阻挡,我就没有被带走,我的手铐被解开,我就坐在大厅的沙发上,这时我们这边的人就陆续的来到大厅,我们这边一个没有穿上衣的光着上半身的人还和警察吵,警察就强制把我们带到城关派出所了。我是2014年11月初从厦门来家的,我常年都在外面打工,我们一起来喝酒的我只认识陈小/、陈小/*、梅某乙、梅*、张某某,其他的人我叫不出名字。进包间来喊我的我记得有两个人,他们在包间找东西,他们喊了我之后,我就先跑出包间来,他们拿什么东西我就不知道了。我到对方包间后,我看到张某某和梅*、梅某乙在一边,我们就和对方吵,张某某就指着对方骂,陈小/*和陈小/就在中间隔架,其他的我就没注意。我来到包房之后,我听到我的朋友张某某被头流血的那个踹了两脚,我就叫他给我们道歉,所以警察制止时,我就没有听。我是和哪些人进入对方包房的我记不清了,我听到他们一喊,谁喊的我不知道,我就冲到对方包间了。在打对方时我是用手打,由于当天我特别的醉,很多我记不起来了,我打架时我上身穿件黑色的毛衣,衣服后面有个帽子。张某某家是杉寨的,有20多岁,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梅*、梅某乙和我一个寨子的,他们也是20多岁,陈小/*和陈小/是两兄弟,他们是普定城里面的,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很后悔我的行为,我保证下次不会再发生。我除了看到对方的头流血,他是受伤的,其他的人我不知道,流着血的那个是怎样受伤的我不知道,我们没有受伤,我去到对面包房的时候,我们就在一起和对方吵,我从茶几上跳去打对方,其他的人就和对方吵,我们没有服从警察的执法,我没有和警察发生争执,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和警察发生争执没有。
27、被告人梅某乙供述,2013年11月13日,我在*****我们包房里喝酒,突然有人来包房里喊,我们的人在斜对面的包间打架,我就开门冲到对面的包间,冲到包间后,张某某站在茶几上指着对方骂,我就在茶几上提起一个烟灰缸,准备上前去打对方,而陈*、陈+在中间隔着,就没有打到对方,我进到包房的时候,有三四个警官在里面劝说,并阻止我们打架,但是我们没有听他们的,有一个警官拿执法记录仪在录像时,我冲上去抢,但是没有抢得,我们就一直在包房里面闹,并试着去打对方,但是被警察拉住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又来了,我们就来到大厅里面闹,警察叫我们到派出所去处理我们不去,最后警察强制的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当时抢执法记录仪,是因为我当时喝醉了,抢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是怕被录下来,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当时喝醉了。我打人时用的烟灰缸不知道拿到哪里去了。我与张某某、陈+他们是朋友,我认识张某某有十多年了,和陈+认识有五六年了,我与梅*、梅某甲是一个寨子的,我们是堂兄弟。除了这次在“*****’打架外,我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犯罪的事。
28、鉴定委托书、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伤鉴(法)字[2013]271号、270号、264号、260号、2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经鉴定:王某甲头皮挫伤并头皮血肿、右肩关节脱位,已行手法复位,其2013年11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敖+头皮裂伤(创口长2.7cm)、多处软组织损伤,其2013年11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周+左额部头皮挫伤并头皮血肿,其2013年11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方+右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其2013年11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林某某右颞部头皮挫伤并头皮血肿,其2013年11月1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敖+、林某某、周+、方+及三被告人。
2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陈+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被打的“小奤子”系被害人王某甲、被打的“熬+/”系被害人敖+、被害人周+是被打的受害人之一;经陈*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被打的“熬+/”系被害人敖+、被打的“小灰某”系被害人王某甲;经王*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被打的受害人之一系被害人敖+;经被害人林某某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的人是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和梅*;经被害人王某甲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的人是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和梅*;经被害人敖+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的人是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和梅*;经被害人周+辨认,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ktv”C111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的人是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和梅*。
30、警察证证实,丁某某、夏某某、王某乙是人民警察。
31、案发当天处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证实,张某某、梅某甲站在包房茶几上,要求被害方跪地道歉,张某某手持木棒几次试图击打被害方。
32、收条证实,普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3年12月2日收到陈+、陈*父亲陈胜金等五家交来的医药费25000元,2014年11月13日将25000元退回梅*、陈*和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
3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实,普定*****音乐城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是周某祥。
34、收条复印件、谅解书证实,因2013年11月13日晚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在*****消费,酒后失控滋事,毁坏部分物件,并致伤王某甲、敖+、林某某、周+、方+。事件发生后,张某某等三人主动找到受害方承认错误,请求原谅,并愿意进行合理赔偿。经双方协商,张某某等三人一次性付给*****的损失及伤者的医药、误工等费用38800元,王某甲、敖+、林某某、周+、方+不再追究张某某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等三人已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作了合理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敖+、林某某、周+、方+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给予原谅,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2014年11月13日,周某祥收到赔偿款38800元。
34、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2013年11月15日对案件受害人出具的委托书,当时该局法医鉴定是挂靠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35、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普定县公安局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周某祥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在普定县城关镇“*****”卡拉OK厅的处警视频,因保存该视频的硬盘故障损坏无法修复,该处警视频无法找到。2013年11月13日晚普定县*****卡拉ok厅的监控录像主机损坏,找不到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的监控录像。
36、普定县公安局普县公治行罚决字[2014] 1502号、1503号、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梅*、陈*、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3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9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梅某甲,1987年8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梅某乙, 1988年9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酒后无端生事,在与被害人敖+发生口角冲突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王某甲轻伤,致被害人敖+、林某某、周+、方+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也可酌定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张某某小,可对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梅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梅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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