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鹏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生于贵州省安顺市,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安顺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某,系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由于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便以挂靠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承包得关岭县寄宿制中学综合楼、关岭县断桥简桃教学楼等工程进行施工。其间,张某甲因想保障承包工程顺利、工程款结算及时,为感谢时任关岭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某甲的照顾,于2008年至2010年春节时共分两次送给杨某甲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杨某甲、姜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拨款通知单、收款收据、报账票据汇总单、建筑业发票、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人常(2006)4号文件、中共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关干任[2006]16号文件、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府办[2006]122号文件、中共安顺市委安市干任[2012]154号中共安市委文件、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反贪交[2015]3号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龚某对被告人张某甲构成行贿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系在春节期间给杨某甲送礼,挂靠他人公司承包教学楼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但工程保质保量完成,未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便以挂靠关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形式,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承包了关岭县寄宿制中学综合楼、关岭县断桥简桃教学楼等工程进行施工。在此期间,张某甲为感谢时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某甲对其在承包工程、工程款及时结算与拨付等方面给予的照顾,于2008年和2010年春节前一天分别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0000元和20000元,共计300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甲是同学,又是干亲家关系,2008年以前往来比较多,逢春节时张某甲只是拿些腊肉水果作礼品给我。自2008年以来,张某甲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做工程,我作为该县县长出面在工程的事情上帮他给有关人员打过招呼,我记得在张某甲做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寄宿制中学阶梯教室工程之前,我对时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张某贵或陶某某讲过张某甲是我朋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类似的话,在张某甲请教育局有关人员一起吃饭时,我也参加过。张某甲为感谢我对他的帮忙,于2008年春节送我1万元。2009年春节送1万元给我时,我让他拿给我老家作春节跳花表演奖品费用。2010年春节,他送2万元给我。除去我让张某甲拿去作跳花表演奖品费用的1万元,我收得张某甲3万元。我没有让我儿子杨某乙拿一箱茅台酒给张某甲。过春节时,一般都是我爱人姜某某拿几百元压岁钱给张某甲的儿子小涛涛(张某乙)。我和张某甲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我不太清楚张某甲是否成立自己的公司。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和杨某甲是同学,又是干亲家。我和杨某甲在2010年结婚以来,张某甲来我家给杨某甲拜过年。张某甲拜年时一般都是拿烟、酒、水果来我家,如果张某甲的孩子也一同来,我就拿几百元的压岁钱给张某甲的孩子。我不知道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在逢年过节时是否给张某甲送过烟酒。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张某甲的,我喊他叔叔。张某甲和我父亲杨某甲是朋友关系。我不知道张某甲的孩子小涛涛(张某乙)拜我父亲杨某甲为干爹。从2008年以来,不管是逢过春节或者是其他节日时,我没有看到张某甲来我家拜过年,我也没有单独送过茅台酒给张某甲,我父亲也没有叫我送茅台酒给张某甲拜过年。
4.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十多年前通过我丈夫张某甲认识杨某甲的,但我和杨某甲之间关系一般,不存在亲近关系。我儿子张某乙小时候张某甲曾带他去过杨某甲的父母家,我不知道张某乙是否拜杨某甲为干爹,张某甲没有对我说过。在我的印象中杨某甲没有来过我家。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十年前我就认识杨某甲了。我父亲张某甲在我小时候曾带我去过杨某甲老家几次,自从高中以来我就没有见过杨某甲了。我记不清楚是否拜过杨某甲为干爹了。
6.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4年6月期间我任我村小组长。张某甲和我弟杨某甲是同学。我记得大概在四五年前张某甲支助过我们董家庄组跳花费用1万元。张某甲在支助我们跳花之前,每年春节都来看跳花,他看后觉得不热闹,就对我们讲拿点钱支助我们,奖金多点,玩的人多,要热闹得多,所以他拿钱支助我们。张某甲拿钱时我在场的,当时钱是出纳杨光某收的。我不清楚杨某甲是否知道张某甲拿钱支助我们跳花这件事。
7.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我担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在此期间,我们教育局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一中等的工程都是经招投标程序后发包给张某甲承建,且当时县长杨某甲没有就张某甲承包我们教育局的工程的事情给我打过招呼。由于有工程方面的来往,我就认识了张某甲。我记得2008年夏的某一天,张某甲请我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塔山的一个饭馆(记不清名称)吃饭时,县长杨某甲也在场,我不清楚张某甲和杨某甲到底是什么关系,但张某甲请吃饭时县长都在,他们的关系应该不一般。我们在吃饭时没有讲关于工程的事情,在张某甲后来做工程时,我们也没有对张某甲进行特殊关照,除了个别工程因未审计没能及时拨付结算款外,工程款都是按进度及时拨付给张某甲的。
8.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我担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基建工作。张某甲承建了我们教育局的关岭一中、关岭寄宿制中学、关岭特殊教育学校、简桃小学、龙洞小学宿舍等工程。张某甲承接我们教育局工程时,杨某甲担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但他没有就张某甲做我们教育局的工程的事情给我打过招呼。张某甲请我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塔山岔路口的一个饭馆吃饭时县长杨某甲也在场,但没有讲工程方面的事情。在此之前,我不知道张某甲和杨某甲是什么关系,在张某甲请我吃饭时,能把杨某甲县长也请来,我感觉他们两个的关系应该不一般。
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我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在此期间,张某甲做我们教育局的寄宿制中学、断桥小学、简桃小学等工程。我们教育局的工程都是公开招投标的,公司中标后,张某甲再从其他公司转过来做,他没有自己的公司,应该是挂靠其他公司来做工程的。张某甲做我们教育局的工程时,没有县领导给我打过招呼,但我们教育局分管基建工程的杨某丁副局长给我讲过张某甲是县长杨某甲介绍来做工程的。
10.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和杨某甲是安顺轿子山跳蹬场中学同级不同班的同学,来往很少,在1999至2000年间,我们常在一起喝酒吃饭,来往就开始多起来。我与杨某甲约定我儿子张国昊拜他为干爹后,我们便时常来往,春节时我会带些腊肉去杨某甲家给他拜年,我没有对我儿子张国昊讲过让他拜杨某甲为干爹的事,也没有把此事告诉过我妻子万仕莲。我在安顺市范围内搞工程,主要在西秀区,有一小部分工程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我承包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综合楼工程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教学楼工程,是挂靠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附属工程时,是挂靠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向上述二公司交管理费。自2008年以来,我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做工程,杨某甲当时是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长,我经常在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吃饭时都有意邀请杨某甲在场,目的是想让有关人员知道我和杨某甲之间关系不一般,吃饭时,杨某甲向大家介绍我和他是同学关系,也是老乡,关系很好,让有关部门给予方便。我在之后的承包工程、拨付工程款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确实得到有关部门的照顾,工作进展很顺利。为了感谢杨某甲,我分三次送4万元钱给杨某甲。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一天,我去安顺302医院杨某甲家中给他拜年,当时只有他在家,我把一个装有1万元红色百元面值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拿给他,他不要,我就放在他身边后离开他家。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期间,我知道杨某甲在其父母家中,我就去其父母家中,找到杨某甲后,我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信封拿给杨某甲,杨某甲不要,并说如果我坚持要送的话,就以张某甲名义送给父母老家作跳花比赛的费用。过了一两天,我就按照杨某甲的意思,支助了其父母老家跳花费用10000元,他们还写收条给我,但收条已经丢失多年了。第三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302医院杨某甲家中给他拜年,我从上衣内包掏出一个装有2万元红色百元面值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他。杨某甲推辞不要,我硬拿给他后就走了。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7年5月25日,张某甲以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签订合同,承包关岭民族寄宿制中学综合楼的工程。2009年2月5日,张某甲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中心小学签订合同,承包简桃小学教学楼的工程。2009年3月30日、2009年5月30日、2009年8月30日,张某甲以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中心小学签订3份合同,承包关岭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附属工程。
12.记账凭证、拨款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报账票据汇总单、收款收据、建筑业发票证实,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寄宿中学综合楼工程款760000元,收到该县断桥镇简桃小学教学楼工程款1080000元。安顺市鸿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附属工程工程款334611.66元。
13.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岭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与2009年2月5日,中标承包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综合楼,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教学楼,之后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甲,张某甲非我公司职工,也没有在我公司入股,我公司只负责监督税收的上缴和收取规定的管理费,张某甲在做工程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和我公司无关。安顺市鸿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30日、2009年5月30日、2009年8月30日,中标承包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寄宿制小学综合楼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简桃小学附属工程(3个),之后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张某甲,张某甲非我公司职工,也没有在我公司入股,我公司只负责监督税收的上缴和收取规定的管理费,张某甲在做工程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和我公司无关。
1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人常(2006)4号文件、中共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关干任[2006]16号文件、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府办[2006]122号文件、中共安顺市委安市干任[2012]154号文件证实,2006年5月10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杨某甲为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2006年5月16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县委任命杨某甲为该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2006年12月1日,杨某甲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2012年5月31日,中共安顺市委免去杨某甲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15.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市检反贪交[2015]3号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安市检公诉二指辖批[2015]22号指定管辖的批复、被告人张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13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将张某甲涉嫌行贿案交给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月14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张某甲到该院讯问室进行询问,张某甲拒不交代其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月15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年5月14日,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后,指定张某甲涉嫌行贿案由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1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张某甲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录像。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具备承包工程并施工的相应资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因被告人张某甲行贿两次,且行贿数额达30000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判处刑罚,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颂辉
审判员 何 剑
审判员 刘坤元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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