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树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1
罪犯陈远树,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1999年5月2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晴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远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远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远树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远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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