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本盗窃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1
罪犯陈庆本,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庆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庆本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庆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庆本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庆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