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0:02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到贵州省普定县猫洞乡集市赶集,同日13时许, 彭某某酒后经过该集市黄某某(系残疾人)摊子边时,误认为黄某某笑他,便对被害人黄某某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彭某某便从董某某的摊子上提一把刀准备去砍黄某某,被董某某抢夺过来,随后彭某某又去和黄某某撕抓,将黄某某的摊子推翻后,又跑到董某某的摊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去砍黄某某,被黄某某用凳子挡住,董某某见状便上前将菜刀抢夺回来,彭某某又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在场群众制止。

公诉机关举出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取证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到贵州省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以下简称猫洞乡)集市赶集,同日13时许, 被告人彭某某酒后经过在该集市摆摊的被害人黄某某(系残疾人)的摊位边时,认为黄某某笑他,便对被害人黄某某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彭某某便从旁边董某某的摊位上拿了一把刀,被董某某夺下后,被告人彭某某又从董某某的摊位上又拿了一把菜刀向黄某某砍去,被黄某某用凳子挡住,董某某见状便上前将菜刀抢夺回。被告人彭某某随即去和黄某某撕抓,在这个过程中,黄某某的摊位被推翻,被告人彭某某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后被告人彭某某被在场的群众制止。同日,接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将已被群众控制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今天(2014年7月8日)我到猫洞乡月亮村场坝上赶场,自己在猫洞乡政府旁边的一家包子铺对面摆了一个地摊卖火机、梭子、鞋垫等一些杂货,中午13时10分,我当时在看摊子,这时一个男的来到我的摊子边,大概40多岁,身高165厘米左右,头发有点长,脚上穿了一双解放鞋。他是喝酒的,到我摊子边讲我笑他,说是我讲话不好听,不知道为什么就开始乱骂我。我对他说叫他少骂点,旁边来赶场的人叫我不要理他,然后我就准备收摊子走了。他就一边对我说今天他一定要砍死我,一边走往摆在我旁边的一个卖刀具、铁货的摊子上拿刀,我看见他拿起一把砍刀朝我走来,我就赶紧提起我摆摊坐的凳子防到(戒备)。他走到我的面前向我砍了三刀,我都用凳子挡住了,把我的凳子的腿脚都砍断了。接着他又用脚把我的摊子撬(掀)翻了,卖刀的老板和其他来赶场的群众看见后就赶来拉开他,把他的刀抢过开。他的刀被抢走后,他又冲上来用手推我,我是个残疾人,右脚由于小儿麻痹症残疾了。当时我站不稳就倒在地上,他上前用手打我,我就赶紧用手挡住,旁边的人就打电话报警,之后派出所的就来拉开了。我不认识打我的这个人,和他也没矛盾。这个人在半个月前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是在我的摊子边打过我一次,当天大概两点钟,这个人走过我的摊子边对我说:我不买你的东西,我说:随便你买不买,我又不一定卖给你,他说:你的为人没有旁边的人好,我看不起你,我说:我更看不起你,后他递酒给我问我喝不喝,我说:我不喝,他就妈妈娘娘的骂我,我叫他少骂点,他就伸拳头来打我,被我挡开了,他又上来用手揪我的衣领,把我推倒在地上,手指甲把我的胸口划了一个小口子,我站起来后其他人就把他拉走了,当时我想到又没什么大事,没有打到哪里,当时旁边的人就叫忍到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就没报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今天(2014年7月8日公安机关给我做笔录的)在半个小时前,一个喝酒的男的在我对面的摊子上拿了一把镰刀,被卖刀的抢了。他又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准备要去砍卖菜刀旁边的一个摆摊子卖百货的残疾人,很多赶场的群众来拉才把他拉到。这个人在我赶集卖东西的时候,经常喝了酒在街上闹事,有时候摸赶集的妇女。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7月8日)的13时左右,我在赶集卖东西,有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喝酒醉在乡政府门口摸一个妇女的屁股,被周围的人看见了大家都笑他,他走来我卖五金地摊处找我讲:你拿一个烟嘴给我。我讲没有卖烟嘴,然后他就往乡政府那边走,都走过黄某某的摊位了,黄某某就微微一笑。那个喝酒醉的人掉头看见黄某某在笑,误认为是黄某某笑他,就骂黄某某,黄某某叫他不要乱骂,他对黄某某说“你信不信我把你的摊子踢翻了”,黄某某说“有本事你就踢”,然后这个男的就跑到我的摊子上提了一把刀准备去砍黄某某,被我抢了过来,接着他又去和黄某某撕抓,把黄某某的摊子打翻了,接着他又跑到我的摊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去砍黄某某,被黄某某用凳子挡住了,我看见就赶紧上前去把菜刀抢了回来,黄某某在抓扯过程中被这个人推倒在地,接着旁边的群众就把这个男的拉开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这个人每场都来赶场,喝酒后看见那个弱就欺负那个,他是酒后经常来欺负黄某某。今天在他欺负黄某某前还和在我斜对面卖土豆的那个妇女闹。在将近三个星期左右前的一个星期二,我准备收摊了,这个男的喝了点酒就来黄某某的摊子边说看黄某某不顺眼,然后就打黄某某,还把黄某某的胸口用手指抓了一道口子,之后被旁边的群众拉开了,这个男的就走了,黄某某当时没报警,黄某某之前和他没有矛盾。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7月8日公安机关给我做笔录的)一个小时前,一个喝了酒的男的到我卖洋芋耙的摊子边来骚扰我,问我多少钱一个洋芋耙,我说一块,他就说五角。我没有裹卷,他说他要裹卷,他又不买东西,故意找我说话,我不理睬他,几分钟后他才离开后又到对面一个残疾人摆的摊子上,去欺负那个残疾人,他揪住那个残疾人打,把那残疾人打到在地上,他又到旁边一摊子上拿一把砍刀,卖刀那人抢到不准他拿。他又拿一把菜刀,扬起去砍那残疾人,其他赶集的群众看不下去就拉到拿刀那人,后来派出所的就来把喝酒砍人的带走了。这个人喝了酒经常到街上闹事,见到那个弱点他就去欺负那个,看到街上赶集的小姑娘就去骚扰。上场赶集天他就去骚扰两个小姑娘,那两个小姑娘不理他,他跟过去乱骂那两个小姑娘。我对面的那个残疾人,被他欺负了好几次,有时看见到他无故去殴打那残疾人,今天我旁边摆摊的刘某某也被他骚扰,他当众去摸刘某某,被刘某某吼倒(呵斥)。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中午13时许我去猫洞乡月亮村场坝上赶场,当我走到郭小刚家门边的时候,我就看到一个瘦高的男的(他的小名叫某某,是猫洞乡******组的人)从旁边一个卖铁货的摊子上提起一把刀在砍一个摆摊的残疾人,这个残疾人拿一个木凳子挡住这个提刀的男的,这个男的拿刀朝那个残疾人砍了几刀,被这个残疾人用木凳子挡开了,然后旁边的人就赶紧把拿刀的这个人的刀抢了,和拿刀的这个男的一个寨子的一家两口子就来把拿刀的这个人拉到旁边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中午12点左右,我来猫洞乡政府赶场,刚走到乡政府门口时,就有一个人从我后面摸我背一把,我被吓了一跳。转身一看,原来是猫洞乡******组的小某某。当时我就骂了他几句。他嘻嘻的看我一下,我就走了。在我身边当时很多人,都骂他没有教养,没有人教的。听别人说他在乡政府经常吓人家小姑娘,也乱拿人家卖的东西。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彭某某是邻居关系,彭某某是我们村一个“到来不去”的人,在家里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特别是喝了酒,爱去骚扰妇女。有一次在我们村里喝了酒后见妇女,故意把裤子脱了,我们村的一个妇女老人拿东西打他,他才把裤子穿上。哪家办事,他都要去哪家混吃混喝,喝了酒之后见到女的他要去逗人家,特别是弱者和老年人,他爱去欺负人家。具体例子记不清了,特别是赶乡场的时候,爱去骚扰赶场的妇女。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县猫洞乡吭州村村支书,彭某某是我们村民,平常他在我们村表现很差,好吃懒做的一个人,爱做些“到来不去”的事,尤其是喝酒后爱乱来。爱在寨子里面骚扰妇女,专门欺负弱的人,尤其是酒后去摸寨子里面的妇女、在妇女面前脱裤子之类,大家都知道的。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普定县猫洞乡******组。彭某某这个人平常在寨子里面有点懒,专吃便宜的,不做活路。爱做些“到来不去”的事情,喝了酒之后爱去骚扰寨子里面的妇女,乱摸人家,寨子头的人都见不得他。

10、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今天(2014年7月8日)早上我从家里面来猫洞乡月亮村场坝上赶场,10点钟左右我在又奋路口的一个酒摊上买了一块钱的酒喝,喝完酒之后我就走到场坝上赶场。11点过钟的时候我走到场坝上废品收购站旁边的一个洋芋摊上,我看这个老板娘长的好看,想和她讲哈话,于是我问她洋芋粑多少钱一个,她说一块,我说五角卖不卖,她没有卖给我,我问这个女摊主有裹卷卖没有,她说没有裹卷,我看没有意思我就走了。12点过钟的时候,当我走到猫洞乡政府门口,我看有一个女的走在我前面,我就伸手去摸她的屁股一把,她对我说“你是在干什么”,我说“没有干什么”,我看她,她就走了,我又走到对面卖打火机的摊子上,准备买一个烟嘴,我问多少钱一个,这个男摊主说一块钱一个,我说五角钱一个,然后这个残疾人男摊主就说是我买不起,我听他的话不好听我就骂他,然后这个残疾人男摊主就和我对骂,之后我和他就抓扯起来。我看旁边的百货摊上有菜刀,我就跑过去提了一把来准备砍他,我拿刀没砍着他,被他用木凳挡住了,当时就砍在木凳子上,然后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菜刀被百货摊主抢去了。我去骚扰卖洋芋耙的女的,是想去和她讲一下话、去摸那个女的屁股是喝了点酒混摸一下。我和残疾人男摊主之前没有矛盾,今天是因为他讲我买不起烟嘴,讲话不好听我才打他的。

11、辨认笔录照片、普定县公安局猫洞派出所2014年7月8日制作的彭某某寻衅滋事现场图证实,经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分别辨认,犯罪现场位于普定县猫洞乡月亮村(场坝上)猫洞乡政府铁门斜对面的马路旁;经被害人黄某某和董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分别辨认,2014年7月8日在猫洞乡月亮村集市上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侵害的人是被告人彭某某;经被告人彭某某辨认,其2014年7月8日在猫洞乡月亮村集市上的犯罪对象是被害人黄某某。

12、取证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向物品持有人董某某提取黑色木质凳子一把(有三处创口)、小财主牌不锈钢菜刀一把。

1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对其2014年7月8日在猫洞乡月亮村场坝上的作案刀具进行辨认并指认的过程。

14、黔安普字第01112号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系肢体残疾等级为叁级的残疾人。

15、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7月9日出具的《嫌疑人彭某某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8日13时许,接警后处警的该局猫洞派出所民警在猫洞乡政府门口场坝将被群众控制的被告人彭某某带回该所进行调查。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组134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端生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后,并持刀追砍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侵害对象是残疾人,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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