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正宽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6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正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程正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正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正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程正宽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正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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