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飞盗窃假释裁定书
罪犯龚飞,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2012年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龚飞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龚飞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