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范某某、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甲,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28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7月26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小某,男,1992年12月24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断**村一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11月27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二组3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范某某、段某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行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新广场路段盗窃了价值7220元的3段路灯电缆线,后四人将盗得的电缆线拉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韭黄大道路边暂放,再次准备盗窃电缆线时被普定县公安民警抓获。
(二)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姚某某、杨金某(在逃)、杨家某(在逃)行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老马台路段盗窃得7段路灯电缆线,并将电缆线拉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李后村大官仲剥去胶皮取铜线销赃后每人分得人民币1900元钱。
(三)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姚某某行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盗得5段路灯电缆线,并将电缆线拉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李后村大官仲剥去胶皮取铜线销赃给在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收废旧的刘某甲,得币3700元钱。
(四)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姚某某、王明某(在逃)、杨某(在逃)行至安顺市开发区万象旅游城,在第一项目部的库房内盗得YJV22、5×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40米,3×10、3×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约10米,63到200PE管手推式对接机PE熔管机一合,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同样销赃给刘某甲家,得币1900余元。
公诉机关举出失盗主胡德某;证人陆某某、邹某某、曹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内六角、梅花起子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取证笔录、扣押清单、测量记录、设计说明书、订单、销货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与杨金某、杨家某(后二人在逃)相约实施盗窃后,四人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老马台路段,将该处的路灯电缆线盗走。四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剥皮后销赃,每人得币19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普定县太平洋建设集团主要负责安普大道路灯电缆线安全的。2014年六七月份,普定县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老马台路段、汽车北站路段一直到中轴大道路段中间绿化带两侧的路灯电缆线都被偷过,其中,新房村路段大约被盗了1.8公里长的电缆线,老马台路段被盗了333米的电缆线,汽车北站路段一直到中轴大道路段被盗了8公里长的电缆线。被盗的两个相邻路灯电线杆的距离都是30米,两个电线杆之间被盗的电缆线加上穿入电线杆内的有33米,被盗的电缆线的型号都是金牛牌YJV-1KV4×25+1×16。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我的小名叫小某。201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杨金某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我、杨江某(杨家某)、姚建某(被告人姚某某)来到安普大道老马台下来的路段偷得电缆线,具体多上根我记不清了。卖电缆线的时候我没有去,是谁拿去卖的我不知道,最后除去三四百块钱的用费,我们每人分得1900元钱。我们在安普大道偷的电缆线都是中间绿化带路边路灯电线杆的电缆线,一根的长度就是两根电线杆之间的距离,电缆线的皮是黑色的,里面是铜芯的,一根大概能卖700多块钱。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我的曾用名叫姚建某。2014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11点钟左右,杨某甲打电话约我去做点事情,没讲要做什么。大约下午5点钟,杨某甲、杨江某、杨金某开着杨金某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来接我到普定,他们三人讲晚上一起去安普大道偷电缆线,电缆线很值钱,我同意参与。到凌晨两点钟左右,我们开车来到安普大道,偷电缆线的工具是在杨金某的车上的。杨某甲负责夹断电缆线,我们三个负责拉线,卷好线,把线抬上车,当晚我们偷了10根或是11根电缆线,具体偷了多少根我记不清了。偷得线后,我们四人先把线拉到白岩镇打油村后面的地坝内把电缆线的皮剥了,把剥好皮的电缆线剪成小截装在口袋里面,差不多剥到天亮才剥完。他们说两个人去卖就行,人多风险大,就先把我送回家了。后来是杨某甲、杨江某去卖的,具体卖在哪里、卖得多少钱我不知道,他们最后说算下来一个分1900元钱,就分得1900元钱给我。我们偷的电缆线是安普大道中间绿化带两边的路灯电缆线,电线杆上有个开关,我们是先把开关上的螺丝取下来,用夹钳把里面的电缆线剪断,用力一拔,两个电线杆之间的线就偷出来了。一根电缆线就是两根路灯电线杆的距离,有多少米我不知道。电缆线的皮是黑色的,里面有4根铜线。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老马台路段,将所盗窃的电缆线剥皮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李后村大官仲;
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江某”的姓名为杨家某、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姚建某即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金某”的姓名为杨金某;经被告人姚某某辨认,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金某姓名为杨金某、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江某姓名为杨家某、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某甲”即为被告人杨某甲。
6、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盗窃电缆线的杨家某、杨金某在逃未抓获,该局现已对杨江某、杨金某上网采取临控措施。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0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普定县公安局委托对型号为YJV-1.0KV-4×25+1×16mm2的528米电力电缆线(灭失物)的价格进行鉴定,以2014年7月20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根据《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输电线路的使用寿命为30年,因普定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标的为灭失物,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初始购买时间(2013年3月20日),确定成新率为95%,鉴定人员通过在安顺电缆线门市采集的电缆线的价格为78元/米,具体测算:型号为YJV-1.0KV-4×25+1×16mm2的528米电力电缆线(灭失物)价值为39124.8元(528米×78元/米=41184×95%)。但本次盗窃的时间是2014年的6月,该鉴定意见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2014年7月20日,且也无证据证实本次盗窃电缆线的数量,故该鉴定结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次盗窃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相约实施盗窃后,窜至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将该处价值11115元的5段长150米的路灯电缆线盗走。二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剥皮后销赃得币37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项目经理部工作。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道路两侧的电缆钱也被盗过,那段时间总共被盗3200米电缆线,具体什么时候被盗了,被盗几次我不清楚。2014年六七月份被盗电缆线是YJV金牛五芯铜线。被盗电缆线为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的路灯提供电源。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六七月份,普定县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老马台路段、汽车北站路段一直到中轴大道路段中间绿化带两侧的路灯电缆线都被偷过。新房村路段大约被盗了1.8公里长的电缆线,老马台路段333米,汽车北站路段一直到中轴大道路段被盗了8公里长的电缆线。两个相邻路灯电线杆的距离都是30米,两个电线杆之间被盗的电缆线加上穿入电线杆内的有33米,被盗的电缆线的型号都是金牛牌YJV-1KV4×25+1×16。
5、证人刘某乙,我在安顺北门开得一个废旧店,我经营这家废旧收购店两年了。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10点钟左右的时候,有我不认识的两个男的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来拿铜线卖给我,他们两个有点瘦,卖给我铜线的小伙高一米七左右,开的面包车的车牌我记不清了。当时是一个男的拿着一根胶皮包着的铜线来我店里问我收不收,我就说是偷的我不要,他给我说是他是在工地上做工,铜线是在工地上用剩下的,夹成一节一节的拿来买的,因为我听一些收破旧的亲戚说收购的铜线市场价格是十八九块钱元一斤,我就以18元一斤给他收下了,但有多少斤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付给他们3700元。过了一两个星期左右,就有人来我的店里以20元一斤买走了,买的人我不认识。他们只来过我的废旧收购店一次,我也只收过这一次铜线。
6、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大概在(2014年8月12日的)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姚某某打电话喊我去偷电缆线,我们在韭黄大道汇合后开车到安普大道新房大桥停好车,就在大桥下面去偷路灯电缆线,总共偷了5棵(根)100米左右的电缆线,一棵有20米左右,每根里有五股铜芯线。我们开车把偷得的电缆线运到李后村大官仲的一个小山上的几颗坟面前,用美工刀把电缆线剥皮后,把铜芯线放在两个尼龙口袋里拉到讲义大道,第二天拉到安顺北门一家收废品的,并给老板说是从织金的矿上来的,我们讲成18块钱一斤,一斤要除去一两五的皮,铜芯线称有两百零几斤,卖得3700多块钱。钱我们两个平分,我分得的1800多块钱拿做生活费用完了。这个废品店的老板是个五十左右岁的婆娘,我没给她讲电缆线是偷的。我们在安普大道偷的电缆线都是中间绿化带路边路灯电线杆的电缆线,一根的长度就是两根电线杆之间的距离,电缆线的皮是黑色的,里面是铜芯的,一根大概能卖700多块钱。
7、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离第一次偷电缆线有20天左右,杨某甲打电话约我去偷电缆线。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我和杨某甲用我的驾驶证在贵黄公路的一家租车点内租了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租车店我记不得名称,只记得地点,车是银灰色的面包车。我们先是开车去杨某甲拿了偷电缆线的工具后就来普定。大概在是凌晨两点钟左右,我们在普安大道中间绿化带偷得五六根路灯的电缆线,电缆线都是一样大小的。当时是由杨某甲负责偷,我负责开车。偷得后我们也是拿到第一次偷得电缆线剥皮的地方去剥的皮,剥完皮后,大约是早上8点过钟,我们一起就把偷得的电缆线拉去卖在安顺北门的一家收废旧的地方,当时是一个女的给我们收的电缆线,有多重我记不得了,卖得2100元钱,我和杨某甲平分了。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陆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新房村路段;经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分别辨认,将所盗窃的电缆线剥皮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李后村大官仲;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销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刘某甲的废旧回收站。
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姚建某即为被告人姚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辨认,伙同其在普定县城关镇普安城市大道盗窃电缆线的“杨某甲”即为被告人杨某甲;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收购其盗窃的电缆线的人的是刘某甲。
10、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名单证实,路段中央分隔带边缘布设单臂路灯,灯具采用400w高压钠灯,灯杆高10米,间距30米;人行道边缘布设双臂路灯,灯具采用400w+150w高压钠灯,灯高10米,间距30米。电力电缆YJV-1.0KV-4×25+1×16 mm²。
11、普定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16日普府专议[2014]201号《关于研究安普城市干道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证实,由于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完成干道两边及中间绿化建设工作,所以验收工作暂缓,待完成扫尾工程后再行验收。以桥为界,沿普定方向路灯间距为30米一盏。电缆线被偷盗及所产生的次生问题,由于政府和施工方双方均存在责任,明确所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12、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10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普定县公安局委托对型号为YJV-1.0KV-4×25+1×16mm2的528米电力电缆线(灭失物)的价格进行鉴定,以2014年7月20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根据《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输电线路的使用寿命为30年,因普定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标的为灭失物,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初始购买时间(2013年3月20日),确定成新率为95%,鉴定人员通过在安顺电缆线门市采集的电缆线的价格为78元/米,具体测算:型号为YJV-1.0KV-4×25+1×16mm2的528米电力电缆线(灭失物)价值为39124.8元(528米×78元/米=41184元×95%)。
13、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盗窃的杨某、王明某在逃未抓获。经大量工作,暂未确定杨某、王明某真实身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安顺市开发区万象旅游城,在该旅游城第一项目部的库房内将电缆线及焊接塑料管的一台机器盗走,并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得币约1800元后共同分赃。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胡德某陈述,我工作的万象旅游城第一项目部的仓库被盗了,发现被盗时我没有报案,现在(2014年11月12日)来报案。2014年7月20日左右上午的时候,我到工地上上班时发现仓库被盗了PE热熔机一台、价值约2800元的5×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约40米、价值约200元的YJV22的3×10平方毫米和3×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总共10米左右。被盗的电缆线都是黑色的外皮,里面都是铜芯的。我们的仓库是活动板房盖的,仓库木窗子也很好打开,门是木门,要进入仓库也比较容易,所以被盗时门窗没有被损坏。被盗的PE热熔机是我借来连接PE用的,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这个热熔机带一个割刀,一个架子,热熔机的架子没有被偷走,后来我在网上花了800元钱买了一个相同型号的热熔机赔给借我的工人,我才知道我称的PE热熔机实际上是型号为63到200PE答手推式对接机PE熔答机。
2、被告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片萝卜冲路口开了一家成江汽车租赁行。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24日,姚明华和几个小伙用姚明华的驾驶证来我的店内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GBE626的灰白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事电线电缆销售工作有10多年的时间了,对电线电缆的价格都是了解的。2013年11月20日购买的YTV225×16型号、3×10型号、3×6型号的电缆线到2014年7月份分别价值50元、20元、12元一米。2013年3月20日购买的YTV-1.0KV-4×25+16 mm²型号的电缆线到2014年七八月份价值大约是60多元一米。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开了一家顺成机电店,主要卖五金机电、线缆等,从事该职业有四五年了。2013年11月20日购买的YTV225×16型号、3×10型号、3×6型号的电缆线到2014年7月份分别价值50元、8元、5-6元一米。2013年3月20日购买的YTV-1.0KV-4×25+16 mm²型号的电缆线到2014年7、8月份价值大约是71元一米。
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大约在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杨某、王明某、姚某某用姚某某的驾证在安顺北门租得一辆面包车,我们四人在安顺万象旅游城一间两层楼的活动板房内偷得一些电缆线和一个接电用的工具,是什么工具我不知道,有点像一坨铁,这坨东西好像是用来接塑料管的机子上的,我们嫌东西麻烦都没人要,就拿丢在路边。接电用的工具我们也丢了,电缆线我们拿卖给安顺北门收废旧的,卖得1900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除去用费,我们四人每人分得400块钱。我们在万象旅游城偷的电缆线有几种具体记不清了,皮都是黑色的。
6、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今年(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钟左右,杨某甲打电话约我去万象旅游城偷电线。到了第三天早上7点过钟,我和杨某甲去安顺北门一家租车行用我的驾驶证租得一辆银白色的长安2代面包车,租金是120块钱一天,之后杨某甲打电话约杨某和他的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朋友一起去偷,14时左右我们四人就开车往万象旅游城去,玩了过把小时,看到里面的工人全部去上班了。杨某甲和我就直接开车进到一排活动板房里,把车停在一个房间的门口。我和杨某甲进入到一个房间,看到房间里面堆得有电缆线、管子这些东西,我们就在窗子边的墙角偷得两卷电缆线、一卷很粗的铝线、一卷电焊机的线子,电缆线是一卷一卷的堆放在墙角边上。我们把电缆线搬上车接上在一个路口边上放哨杨某和另一个人后就走了。当天把电缆线拉到打油村后面的双龙潭(地名)把线皮剥了,剥的线皮我们拿烧了。之后直接把线芯拉到安顺北门上,卖给一个收废铁的婆娘,买电缆线的那个婆娘晓得电缆线是我们偷来的。线芯称大约有100斤,卖得1800块钱,除去费用,一个分得300多块钱,我分得的钱被我拿去打麻将输了。电缆线两卷是粗的,里面有两根铜线,外面线皮是黑色的,每一卷大约20米长,卖17块钱一斤线芯;一卷焊机线,线皮黑色,里面一根铜线,大约30米长,卖15元一卷;铝线的线皮是黑色的,线芯是银白色的,大约10米长,卖5块钱一斤。我吸食过冰毒,是今年(2014年)2月份开始吸的, 5月30号晚上在昆明我租房子的地方最后一次吸,总共吸了两次,没有上瘾。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胡德某和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开发区万象旅游城第一项目部库房。
8、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8月3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 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安详旅社被抓获。
9、订单、销货清单证实,胡德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65米/元购买120米YJV22 5×16电缆线、以19米/元购买200米YJV3×10电缆线、以14米/元购买280米YJV3×6电缆线,总价款为15520元;于2014年8月8日以800元(含邮费50元)网购手推式对接机pe熔管机 热熔焊接机一台。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杨某甲相约实施盗窃后,四人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新广场路段,将该处价值7220元的3段长99米的路灯电缆线盗走。四被告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存放于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韭黄大道路边后,准备再次在安普大道盗窃电缆线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电缆线公安机关已追回并发还失盗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代其赔偿失盗单位100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8月12日)早上5点左右我正在巡逻检查,发现普定县城关镇新广场路段中间绿化带右侧的电缆线被盗,被盗的电缆线有三段,两根电杆之间为一段,每一段有33米,共计被盗的电缆线有99米。被破坏的电缆线接头有24个,被破坏的路灯安全检查门为4个,被破坏的路灯智能保险开关有4个。电缆线和电缆线接头、路灯智能保险开关是连接在一起的,只要把电缆线剪断拉出,电缆线接头、路灯智能保险开关就会被破坏,路灯安全检查门首先要被破坏才能剪断电缆线。被盗电缆线是YJV金牛五芯铜线,都是通电的,是为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的路灯提供电源的路灯专用电缆线,具体的价值我不清楚,听说电缆钱是177块钱一米。被破坏的物品价值、型号、特征我都不清楚。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听陆某某说2014年8月12日普定县城关镇新广场路段中间绿化带路灯电缆线被偷了3根,我后来也到现场看过。我们被盗的电缆线的型号都是金牛牌YJV4×25+1×16的电缆线,路灯电杆之间的距离都是一样的,为30米。相邻两根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加上带上穿入电线杆内的电缆线有33米。一根电线杆上包含的接头、断熔器被破坏、电线杆上的检查门、电缆管道有10个接头、1个断容器、一个检查门、相邻两根电线杆之间有31米长的电缆线管道。电缆线包括安装、运输、税费是177元一米、断容器是66元一个、检查门是8元一个、接头时2元一个、电缆线管道是25元钱一米,电缆线被盗会照成接头、断熔器、电线杆上的检查门、电缆管道被破坏,被破坏的部分是无法修复的,被剪断的电缆线也不能再使用。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9 日下午4点半左右,有两个小伙来我的店里租车,这两个小伙没有驾驶证,我就他们去安顺师专接一个叫范某某的人把驾驶证复印给我。他们三个和我一起回到租赁店,范某某用他的驾驶证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GC3691的长城牌蓝色轿车。到2014年8月11日晚20时10分,范某某和两个20岁左右的小伙、一个女的又来到我店里说换一辆面包车用。我就把贵GC5657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换给了他们。租GC3691的长城牌蓝色轿车时,范某某签了租车协议,换了贵GC5657的银白色面包车时没有签字,我只是在租贵GC3691车的协议上注明换车的时间。我不知道他们租车干什么。到2014年8月15 日,我一直打不通范某某的电话,就查看车辆的GPS,发现这辆车停放在普定中轴大道附近,今天(2014年8月18日)来普定城关派出所就发现我的车子了。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昨天(2014年8月11日)晚上八点左右钟,我和范某某(小名小*)、刘*勇(小名老*,即被告人杨某甲)、段松某(小名松某)在安顺萝卜冲租了一辆威望牌灰白色面包车,租得车后我们在东关玩到晚上12点左右钟我们开车到了普定准备在安普大道偷电缆。我们在安普大道转了两圈,到了今天早上凌晨三点左右钟,我们看见人少了就动手偷电缆线。我是负责开车放风,范某某、刘*勇、段松某在新广场对面那里下车负责去偷,我开车从新广场对面那里到普定城里转,转到汇景酒店路口时就把车停在那里等他们的电话。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段松某就打电话给我说:“搞得三卷了,其他的扯不出来,开车来拉走”。我就把车开到新广场对面的路上,范某某他们三个从绿化带里面出来并把偷得的三卷电缆线装在面包车的后备箱里,我们就开车就到白旗村的韭黄大道把三卷电缆线放在旁边的一块空地里,我们准备回到原来的地方再次进行盗窃时被公安的抓了。我们在安普大道偷的电缆线都是中间绿化带路边路灯电线杆的电缆线,一根的长度就是两根电线杆之间的距离,电缆线的皮是黑色的,里面是铜芯的,一根大概能卖700多块钱。我被抓当天,我带公安的去韭黄大道旁边的空地里找到了我们盗窃的电缆线并带回公安。我们盗窃电缆是准备拿去卖钱用,偷电缆线的盗窃工具已经被公安机关没收了,是防电夹钳、内六角扳手、美工刀、起子、小夹钳等。内六角扳手是今年8月8日晚上在安顺太平小区一家五金店买的,其它的工具是我和杨金某在一个多月在安顺太平小区买的。
5、被告人范某某供述,我的同伙喊我叫小*。2013年11月份,我在我家哥家认识了小某。2014年8月9日,小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拿我的驾驶证租个车子去游泳,我们租得一辆轿车去玩,小某就介绍松某和*勇给我认识。2014年8月10日,我们几个开车到夜郎湖玩,从普定回去后小某说轿车油费太贵了,我们就去换了一辆面包车,晚上我们四个说去普定偷点电缆线里的铜去卖。是小某喊我去偷电缆的,*勇和松某不知道是那个喊去的。2014年8月11日晚上,我们就商量来普定偷电缆,晚上12点半以后,我们就开着在萝卜冲用我的驾驶证租的银白色的威望牌面包车从安顺出发到普定,准备偷新修的大道中间绿化带的路灯的电缆线,还拿得一把约长40公分的黄色钳子、一个银色的内六角。盗窃时是小某负责放哨,我和松某、*勇去偷电缆线松某用钳子去夹电缆线,然后我和*勇负责把夹断的电缆拉出来,我们夹得三根电缆线后就把抬上车拉到安普大道路边的一个坝坝里放起后,又回来准备去偷电缆线时被公安抓住了。我们盗窃的是黑色胶皮包起的电缆线,里面有铜线,我们总的偷得三棵电缆线,大约一棵有30至40米长,三棵有120米长。因为我想去外省发展,没有钱去,所以想盗窃点电缆卖点钱。
6、被告人段某某供述,我和小某是同学,我的同伙都叫我松某。2014年8月5日,小某叫我和他偷电缆去卖,我当时身上没什么钱用,我就答应了。2014年8月7日,小某带我去安顺认识他的两个朋友小*和*勇。我和小某、*勇当天就开车到普定新修的这条大道上看电缆线好不好偷。我们就商量过几天去偷电缆线。2014年8月10日,小*他们去租得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晚上我们就在安顺娄家坡水库商量准备来普定偷电缆线。到第二天晚上12点30分左右,我们从安顺到普定新修的这条大道(我听他们说叫安普大道)偷电缆线,是小*负责放哨,我和小某、*勇负责下车去偷电缆线,我们去到偷电缆线的地方时,发现路灯杆下面那个小盖子是被人家撬开了的,路灯没有亮,我们偷电缆线时没有电。我就拿起钳子去夹电缆线,小某和*勇负责把电缆拉出来装在面包车上。我们偷得三根电缆线,一个路灯和一个路灯之间的电缆为一根。我们偷得电缆线外壳是黑色的胶皮包起的,一根电缆线里面有三根小电线,三根电线是黄色的胶皮包起的,胶皮里面包起的电线是铜线。偷得三根电缆线后我就给他们说“不偷了回家了”,我们就把三根偷来的电缆线拉去放在安普大道分的一条公路的边上的一个坝坝里,准备回到原来的地方再次进行盗窃时被公安的抓了。我们去偷电缆时准备的一把“钳子”和一把“六角”是小某拿来的。钳把是黄色的,钳子连钳把有0.5米左右长;六角是白色的,有点弯。钳子用来夹电缆线,六角是拿去下电线杆的螺丝用的。我们剪电缆线的钳子在我们开来的车上,被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因为我身上没有钱用了,小某叫我和他去偷电缆线,我就和他偷了,但我不知道他们准备拿电缆线去哪里卖。
7、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我的同伙喊我老*,我以前有个名字叫刘*勇,所以他们又叫我*勇。2014年8月10日,我和杨某甲、小*、松某等人经过普定的一条路时(那条路可以走安顺),杨某甲说这里的电线夹断一扯就得了,太好偷了。第二天晚上9点左右,我们租了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在安顺玩到12日凌晨一点左右钟,杨某甲就开着他和小*在安顺萝卜冲的一家租车行租的车到一个不晓得叫什么名字的地方拿得一把钳子、螺丝刀、扳手、一个口袋放在车上,然后我和杨某甲、小*、松某就开车到普定那天杨某甲说好偷电线的地方。我们在车上商量由杨某甲开车把我们运到偷电缆线的地方,我和小*、松某三人负责偷电缆线,偷得后打电话喊杨某甲开车来拉,商量好后杨某甲开车送我们三个到一个小山坡上有一间房子的路边就走了。我们去那条路的中间绿化带用钳子把路灯电线杆电缆线夹断,我和小*把里面的电缆线拉出来,拉得三棵电缆线后,松某打电话给杨某甲说“只得三棵,快来拉走”。过了七八分钟,杨某甲就开车来我们就把电缆线装在车上后车开到韭黄大道,把电缆线放在韭黄大道的路边。我们准备回到原来的地方再次进行盗窃,小*就开车带我们回来在偷电缆线的路上游了一圈,就被警察抓住了。我们盗窃的工具被警察收了,偷的电缆线现在被警察找回来了,是公路的路灯电缆线,一棵大概有20米长,总共有六七十米,外面黑色,里面两公分左右粗的铜芯值钱。我们盗窃电缆线杨某甲和松某说有地方卖的,卖钱来自己花,但我不晓得在哪里卖。
8、取证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2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安普大道马曹井路段查获车牌号为贵GC5657的银色面包车一辆,在车上查获杨某甲等人盗窃电缆线的作案工具夹钳二把、美工刀三把、刀片一盒、扳手一把、梅花起子一把、内六角一套共九把及尼龙口袋一条,并于予以扣押。同时扣押范某某贵GC5657行驶证1本;同日5时50分许,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带引下,在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韭黄大道的路边找到其伙同刘*勇、范某某、段松某盗窃后存放在该处的三卷(约99米)电缆线。
9、当面测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2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查获的电缆线进行测量,经测量,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在安普大道盗窃的电缆线长99米。被告人杨某甲在现场对测量结果进行指认。
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陆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甲、段某某、范某某、杨某甲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安普大道新广场路段;经被告人杨某甲、段某某、范某某、杨某甲分别辨认,盗窃所得电缆线暂放的现场位于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韭黄大道的路边。
11、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证鉴(2014)40号《关于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普定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证实,以2014年8月12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经鉴定,普定县公安局送检的99米型号为YJV-1.0KV-4×25+1×16mm2的电力电缆线价值7220元。
12、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8月1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段某某、杨某甲在安普大道马曹井路段被巡逻民警抓获,在四人乘坐的车牌号为贵GC5657的面包车上当场查获夹钳、扳手等盗窃电缆线的工具。
13、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名单证实,路段中央分隔带边缘布设单臂路灯,灯具采用400w高压钠灯,灯杆高10米,间距30米;人行道边缘布设双臂路灯,灯具采用400w+150w高压钠灯,灯高10米,间距30米。电力电缆YJV-1.0KV-4×25+1×16 mm²。
14、普定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16日普府专议[2014]201号《关于研究安普城市干道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证实,由于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完成干道两边及中间绿化建设工作,所以验收工作暂缓,待完成扫尾工程后再行验收。以桥为界,沿普定方向路灯间距为30米一盏。电缆线被偷盗及所产生的次生问题,由于政府和施工方双方均存在责任,明确所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15、普定县公安局普公尿检(城)字[2014]第13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8月31日,经对被告人姚某某的尿样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呈阳性。
16、退赃记录、领条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于2014年8月18日主动为杨某甲退赔10000元。2014年11月12日,邹某某从普定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领到被盗电缆线99米。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普定至安顺城市大道项目经理部的潘家某、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的某飞于同年11月17日分别领到赔偿款5000元。
17、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156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云南省宜良监狱(2013)宜狱释字第633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经减刑后于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18、借据、驾驶证复印件、领条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8月9日在黄某某处借得一辆车牌号为贵GC3691的车辆,同月11日转换为贵GC5657。同月18日,黄某某在普定县公安局领回该车。
19、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1993年1月30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二组;被告人姚某某,1989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28号;被告人范某某,1992年7月26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五组;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小某,1992年12月24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断**村一组;被告人杨某甲,1994年11月27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二组32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1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抽取三段安普大道中间绿化带两侧相邻路灯电线杆之间的距离进行测量,电线杆之间的距离为30米,电线杆底部至嫌疑人能剪断电线杆内的电缆线位置的距离为1.5米;因在安普大道多次盗窃的电缆线均为同一种类的电缆线,经对该种电缆线(金牛牌YJV-1KV1×25+16m㎡)进行称量,1米长的该种电缆线重1000克,剥皮后,净铜重700克,皮重300克,被告人杨某甲在实验现场对上述测量、称量结果进行指认。但并无证据证实侦查实验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本案中五被告人盗窃的电缆线的型号均为YJV-1.0KV-4×25+1×16,与侦查实验中的电缆线型号不符,故对该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范某某、段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盗窃4次,盗窃数额达27000余元;被告人姚某某盗窃3次,盗窃数额达20000余元;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杨某甲盗窃一次,盗窃数额达7000余元。五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均属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多次盗窃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追回部分被盗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代其赔偿失盗单位10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各自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内缴纳)。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内缴纳)。
六、作案工具夹钳二把、美工刀三把、刀片一盒、扳手一把、梅花起子一把、内六角一套(共九把)、尼龙口袋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尹廷月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四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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