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雄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0:03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暂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将准备在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君悦公寓”201房间企图吸毒的吸毒人员徐某某、陈某某、石某某邀约到普定县城关镇毛某甲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石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普县公(治)现检字[2015]2、3、4、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将准备在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君悦公寓”201号房间吸毒的吸毒人员徐某某、陈某某、石某某邀约到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大酒店旁其父母租住的房屋自己的房间内吸食冰毒。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毛某甲被抓获。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我在普定县城关镇铁锅厂一家旅馆以60元开了一个间房,伙同徐某某、陈某某、毛某甲在该房间内准备吸毒时,毛某甲就叫我们去他家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的家中吸毒。于是我们三人就与毛某甲一起去他家烫吸冰毒。毒品当时吸完,吸毒工具是毛某甲收的,不知他是否放在他家中,毛某甲没有吸毒。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5月6日),我和毛某甲、石某某、陈某某在“欣星网吧”玩,石某某就讲“找东西来玩”,我们讲“拉糊糊”,就是用吸管和矿泉水瓶吸冰毒。然后我、石某某、陈某某在顺时小区“小聚号餐馆”门口买得冰毒,之后我和毛某甲在超市里买了一包吸管和一卷锡皮纸。我们就在普定县城关镇老车站对面的一个旅馆开了201房间,我、陈某某、石某某准备在该房间里吸冰毒时,毛某甲就讲他家没人在家,去他家吸。然后我们就与毛某甲一起到他家在城关镇文明路粑粑市的家中“拉葫芦”(吸食冰毒),我们吸完冰毒后,我把矿泉水倒在厕所里,矿泉水瓶扔在厕所后面,用过的吸管和锡皮纸是毛某甲拿去扔的,不晓得他扔在哪儿,剩下的没有用过的吸管和锡皮纸还在毛某甲家中。毛某甲没有吸毒。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5月6日)晚上21时许,我和徐某某、石某某在普定县城关镇粑粑市“浦江酒店”旁毛某甲家吸食冰毒。冰毒是徐某某买来的,我和徐某某、石某某三个人吸。我记不清是谁提议去毛某甲家吸食冰毒的。我们吸了快一半冰毒时,毛某甲就叫我们收起了,不要玩了。我们三个又吸了一会儿,就从吸毒的房间里出来看电视了。我不记得冰毒是否吸完,也不知道吸毒用的吸管和锡皮纸现在在哪里。

4.证人毛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我哥毛某甲带得三个陌生人来我家,我就出去玩到23时许才回家。我回家一会儿,我哥和他的三个朋友就离开了。昨天(2015年5月11日)下午18时许,我1岁半的侄女钟某童来我家玩,她在我哥的箱子里翻出吸管和锡皮纸,我看没有用,就扔到垃圾桶里去了。今天我去看,垃圾桶已经被垃圾车拖走了。平时我很少看到他(毛某甲)带人来我家。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6日,有两个人来我家的旅馆开房间,开的房间是201号或者是205号我记不清楚了,但电脑上登记的是205房间。当时开房人没有带身份证,其中一个人就报了“杨海海”的名字并说是织金县珠藏镇的,开房后有几个人进房间我没有看清楚。

6.被告人毛某甲供述,昨天(2015年5月6日)我与陈某某、徐某某以及陈某某的一个穿黑衣服的朋友在普定县城关镇“欣星网吧”玩到天黑,我妈打电话给我,叫我回家看我弟在家没有,我就回城关镇粑粑市浦江大酒店旁的家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陈某某他们又到我家喊我,我们四人一起到城关镇老汽车站对面小区的一个旅馆开了一个房间,我们四人进入房间后,他们三个就拿出毒品来准备吸,我讲我不吸,要回家了。他们叫我等他们吸完一起走,我害怕在旅馆被抓到,我讲不清楚,我就讲我先走,他们还是叫我等他们吸完一起走,我想他们是怕我先走去报警,我就喊他们到我家吸。然后他们三个就和我一起到我在城关镇粑粑市蒲江大酒店旁的家中,他们三个就在我住的房间内吸冰毒,吸完后三人就走了。他们在我家吸毒用过的吸管和锡皮纸被徐某某扔在我家门口下水道里了,没有用过的吸管和锡皮纸还在我家,我装在我的密码箱里了。因我要处出打工,我准备拿出去后扔掉。之前我不知道他们三人会吸毒。除了这次,我没有叫过其他人到我家吸毒。

7.普县公(治)现检字[2015]2号、3号、4号、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毛某甲的尿液进行吗啡检测试剂条检测,结果呈阴性;经对徐某某、陈某某、石某某三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试剂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吸毒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粑粑市毛某甲家里。经毛某甲供述,其在第二间房间容留他人吸毒,第二间房间靠南墙和靠北墙各摆放一张床,床呈东西向摆放,在两张床之间,靠东墙摆放一个黄色柜子和两个旅行箱,旅行箱在北面,底下为黑色,黑色旅行箱上为灰色旅行箱,在两张床之间的地上,摆放一张玻璃茶几。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毛某甲辨认,其2015年5月6日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粑粑市其父母向出租人王文才租住的房屋一楼第二个房间内。经石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分别辨认,三人2015年5月6日吸毒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粑粑市出租人王文才租给被告人毛某甲家居住的房屋一楼第二个房间内。

10.前科证明证实,普定县公安局民警经调查访问和查询对比,未发现毛某甲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11.情况说明证实,使用的吸毒工具毛某甲丢弃在自家门口的下水道里,经普定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未发现吸毒工具,未提取。未使用的吸毒工具,毛某甲称放在卧室的皮箱了,经过调查和现场勘查,毛某丙称他翻箱时把吸毒工具放进垃圾桶里,被垃圾清运工运走了,未提取。

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7日20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子夜KTV”内有人吸毒,侦查员立即赶到“子夜KTV”,将被告人毛某甲抓获。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96年10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石某某,男,1999年2月8日生;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杨,男,1993年3月1日生;陈某某,男,1998年12月20日生。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次,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第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颂辉

审 判 员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