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田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田某某开始在其住宅一楼铺面内摆设老虎机、捕鱼机等游戏机供人进行赌博,同时也容留未成年人赌博。2015年1月6日,普定县公安局***乡派出所在开展黄赌毒专项活动中,于当日约14时30分在田某某赌场内查获老虎机5台、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捕鱼机1台,且有王某某、李某甲等5名未成年人在房间内。2015年1月6日,经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字〔2015〕第001号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所经营的老虎机、捕鱼机为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1台。
公诉机关举出证人冷某某、彭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字〔2015〕第001号认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己以前不懂法律,现在知道错了,愿尽最大努力缴纳罚金,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田某某开始在其位于贵州省普定县***乡(以下简称***乡)**村*街组住宅一楼铺面内摆设老虎机、捕鱼机等游戏机供人进行赌博,同时也容留未成年人赌博。2015年1月6日,普定县公安局***乡派出所在开展黄赌毒专项活动中,于当日14时30分许在田某某赌场内查获老虎机5台及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捕鱼机1台,且有王某某、李某甲等5名未成年人在房间内。经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字〔2015〕第001号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所经营的老虎机、捕鱼机为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1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1月6日)我们***小学考完试以后,李某乙喊我一起去小学下面那家玩老虎机,到后李某乙就拿了五块钱给女老板买了五个硬币,李某乙说拿一个给我,我说我不要,我就给李某乙说“你打你的,我不打”。然后李某乙就在那里开始打老虎机了,我就站在旁边看李某乙玩,李某乙赢了大概有两三块钱。我和李某乙去的时候,还有一帮人,有两三个在门口玩台球,房间里面有一个台球桌和一个捕鱼机,我和李某乙打老虎机的地方在台球室后面的小房子里,里面有4台老虎机,玩老虎机的这个房间内大概有五六个人,有两三个人在玩,其他的几个都在看,后面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去的时候没有看见有人玩捕鱼机。在里面玩的都是些学生,有初中生,也有小学生,十多岁。我去她(被告人田某某)家玩过两次老虎机。玩老虎机是一元钱买一个硬币,然后把硬币投进老虎机里面,投进硬币后,就可以点老虎机上面的有图案的按钮,老虎机的显示屏上就会有东西转,只要转的那个东西转到自己在按钮上选过的图案,就表示中了,中了以后老虎机就会自己退币出来,退出来以后就可以拿去给老板退钱,退钱也是一个硬币可以换一元钱。玩老虎机都是有输有赢。
2、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1月6日)下午,我回家时打算从游戏机室家那里通过去我家,我到游戏机室这家放台球桌那个房间时看到有两个在打桌球,然后我走到他家装老虎机那间房时,有三四台老虎机是打开的,有一台有人玩,旁边五六个未成年人看,一会儿后有两个人从前门走了,我准备从后门回家,刚走出去就被派出所的喊回来了。我在她(被告人田某某)家玩过老虎机、捕鱼机很多次,一块钱一个币,买了币把币投进老虎机里,有七八个按钮,选中按钮按开始后转到和你选的一样就赢,赢了可以退一个币一块钱。我看到的有人输过几块、几十块、几百块的。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1月6日)中午十二点过钟,我一个人到***乡财政所旁边的姓吴的一家人的铺子去玩老虎机,他家的铺子一进门去摆得有一张台球桌,台球桌的后面还放有一张捕鱼机,有二个人在玩台球,有三个人在玩捕鱼机,这几人我都不认识,在铺面后面还有一小隔房间摆放有四台老虎机,有几个初中和小学的学生在玩老虎机,有些围着看,我是在那里看,我没有玩,看了两个来小时左右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在的时候有四台老虎机都是打开的,有两台有人玩,旁边有五六个人看。我刚去的时候有三个人玩捕鱼机,但是具体输赢多少我不知道。在里面玩的十多个都是未成年人,我认识的有我们班的王某某。我到他家玩过两三次,都是去打过老虎机、打台球。我一般是花五元钱给老板买五个币,把币投进老虎机里面去,就开始选择机子上面的图案,压开始后机子就运转,转来是选择对的就赢,机子就会退币,不对就输,把币输完后如果还想玩就要重新花钱买,我都是输,没有赢过。这家的老板就是被带来派出所的那个中年妇女,我不知道她的名字。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下午2点过钟,我和同学雷某义一起去乡政府旁边那家台球室打台球,一块钱打一次。因为老板家有三四台老虎机,警察来查老虎机,我快打完台球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住了。我打台球的时候,我们学校冷某某、李某乙等一帮同学和鸡场小学的学生在玩老虎机。老虎机是一块钱买一个币,投进去,押分,赢了就可以退币换钱。玩老虎机我见过输赢有几十的、几百的,大多数都是买几块钱的玩。有时我们同学赢了币分一两个给我玩,我都是乱按,赢了钱我就退币回家了,输了就算。玩的人都是鸡场中学和鸡场中心小学的学生。老板知道老虎机是赚钱的,哪怕是小学生只要有钱的老板都卖币,平常我们中学的同学和小学生都多得很。我从两个多月前开始去玩的,之前老板家老虎机开了多久我不知道。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中午2点40分左右,放学后我到学校门口来买东西吃,到一家卖东西的地方,刚拿了一张五块钱给老板买东西,就被带来派出所了,钱还在老板那里,东西我还没得。我不知道卖东西这家是游戏机室,只是看到同学们经常在那里玩,派出所进去我看见有两个在那里玩游戏的初中学生就从楼梯那里跑了。
6、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住在***乡**村*街组,田某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有时候看见有些小学生去玩,还有一些没有读书的小青年去玩。我家儿子彭某甲有时候我们找不到他,最后都是在游戏机室找到,影响他学习,他读初二就休学了。有好多中学生上课的时候都翻围墙逃课出来玩,这游戏机就是变白赌博,对中小学生的诱惑还是很大的,为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希望多监管一下。
7、证人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田某某是街坊邻居,她家开设游戏机室我知道的,我经常看见未成年人出入她家,去她家玩的基本上都是中小学生。田某某开设游戏机室对我们家没有什么影响,我们家孩子都大了,经常看见家长到游戏机室找孩子。田某某开设游戏机室影响孩子学习,有些孩子去包夜,到天亮才出来,去田某某家玩游戏机的人看上去都是***中心和小学的学生,具体是哪些人我没注意。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家务农种庄稼为生,在家偶尔给别人打小工、到晴隆县花贡街上赶集,其他地方很少去,我没有去过贵州省普定县***乡,也不认识普定县***乡的田某某,我认识的人中也没有叫田某某的。186*****5的电话号码不是我的,我一直都没有用过这个电话号码,我的电话号码是135*****3。
9、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我的户籍所在地是***乡**村**组,现在住在***乡*街组。今天(2015年1月6日)下午大概两点过钟,有两个小娃去我家后面那个房间里玩水果机,有一些在旁边看。我家的水果机不知道是什么牌子,有一台捕鱼机。水果机是一元一个硬币,硬币是一元面值的,将硬币投进机子按动按钮,如果中了就会吐币出来,如果不中就不会吐出来,赢的币可以拿给我换钱,一个硬币换一块钱。捕鱼机是五块钱1000分,来玩的人给我钱,我给他们上分,如果打满1000分就赢得五块钱,打满两千分就赢得十块钱,依此类推。这些水果机、捕鱼机是和安顺的两个人一个姓张、一个姓胡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我只有姓张的联系方式,他的电话号码是186*****5。他们把水果机、捕鱼机拉来我负责管理,赚的钱平分,我出人管理、出电费。他们有时一月来分一次账,有时两三个月没来,最高我分得五百元,一般时候都是两三百元。我开游戏机室一年半了,共盈利2500元。周一到周五一般有三四人来玩,周末有十来个来玩,全部都是***中学十多岁的学生,小学的很少。
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6日,普定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普定县***乡**村*街组财政所旁边田某某家一楼铺面进行检查,在该铺面进门处放有一张台球桌,台球桌后放有一台捕鱼机,在捕鱼机后面隔间内放有五台老虎机,且发现有王某某、李某乙、彭某甲、冷某某、李某甲5名未成年人。
11、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5年1月6日,普定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将在田某某处查获的游戏币(1520个,一元面值硬币)、老虎机(5台)、捕鱼机(1台)登记保存。并于2015年5月21日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田某某辨认,其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游戏机为印有“大白鲨”等字样的老虎机和印有“漂移岛”字样的捕鱼机;2015经田某某辨认,其未辨认出其所称的向其提供赌博机的老板。
13、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定字〔2015〕第001号认定书及照片、认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月9日,经普定县公安局认定,在被告人田某某家中查获的5台老虎机具有退币功能,捕鱼机1台,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具有押分、退分功能,且该游戏机能正常使用并被田某某用于经营。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上述老虎机、捕鱼机为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1台。该认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
14、普定县***乡中心学校、普定县***乡鸡场中学2015年7月14日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和普定县***乡人民政府2015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乡政府附近田某某户开设游戏机室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说明》证实,田某某自建住房位于普定县***乡财政分局旁,自2013年年初以来,***乡政府干部职工经常看到有***乡中学、中心学校部分高年级学生在田某某户出入,后又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田某某开设有游戏机室,并经常容留学生玩游戏机,甚至有时通宵达旦,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接到举报后,该乡政府组织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文化等部门进入该户开展核查,经查,该户确实开设游戏机,2013年,乡镇府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时,曾对该户游戏机进行了取缔,但是后来还经常看到有学生进出该户,并接到了相关学生家长及老师的反映,直到2015年元月再次被***派出所查处。田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室,时有***乡中学、中心学校学生出入,影响学生正常学校生活。学校在做学生缺勤跟踪时,教师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去向时,家长在寻找孩子过程中,有部分学生是在田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室找到的,时有家长在游戏机室带着孩子到学校反馈此情况,望有关单位帮清理一下。
15、普定县公安局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该局于2015年1月6日受案,同月9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其间未对田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年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田某某提供其上家(老板)的电话号码是186*****5,经调取二人的通话清单比对,无通话记录;通过中国联通普定分公司查询,186*****5号码机主登记姓名为李某丙,贵州省晴隆县花贡镇竹塘村敲钟坝组人;经办案民警组织田某某进行辨认,田某某未辨认出李某丙是其所称的向其提供赌博游戏机的老板。
16、户籍证明证实,李某乙,男,2004年4月21日生;冷某某,男,2003年10月8日生;李某甲,男,1999 8月14日生;王某某,男,2001年8月6日生;彭某甲,男,2001年4月15日生;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12月7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住宅内设置10台以上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住宅内设置11台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 剑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尹廷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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