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世郎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6
罪犯潘世郎,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6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世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2015年3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潘世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世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的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世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世郎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世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