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08年3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松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松松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松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