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刘维勇,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维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维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维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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