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本德受贿罪、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09
罪犯柳本德,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本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总和二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贿罪的违法所得75万元予以追缴;与同案贪污的违法所得275912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11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本德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赃款至今未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柳本德在刑罚执行期间,未退清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柳本德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本德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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