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寿东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欧寿东,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寿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寿东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所得赃款至今未退,财产刑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欧寿东在刑罚执行期间,未退清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欧寿东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寿东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