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林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12
罪犯靳林,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3年10月14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总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5日止)。

2014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毒品再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靳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靳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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