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立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15
罪犯刘佳立,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7月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佳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止)。2013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予以假释出监。2013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监撤字第4022号刑事裁定,撤销对该犯的假释。该犯于2013年8月26日收监服刑改造。福泉监狱会同黔南州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于2014年4月1日根据(2013)黔南刑监撤字第4022号刑事裁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假释裁定被撤销罪犯的刑期应如何计算的函》作出“关于罪犯刘佳立刑期起算的决定”,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月18 日至2015年 8月6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佳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月至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佳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佳立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剩余刑期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佳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