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9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0年7月8日止)。2012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周期中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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