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桥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明桥,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3年6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李明桥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桥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明桥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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