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松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黎松,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 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黎松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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