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平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0:52
罪犯李福平,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9年4月23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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