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饶某某,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明学、徐峰,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铜万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景恒
审 判 员 吴仕平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志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永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