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4
被告人饶某某,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明学、徐峰,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铜万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景恒

审 判 员  吴仕平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志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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