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郑某丙,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辩护人李昕,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丙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郑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的一天,郑某丙在被告人郑某丙经营的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恩华石灰窑砂石厂帮忙装砂机时,因郑某丙操作失误,导致石块滑落将郑某丙腿部压伤。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郑某丙三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491.07元,此款均由郑某丙支付。之后,郑某丙以郑某丙的名义填写了一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意外受伤情况调查表》,并利用其任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便利条件,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印章,以此证明郑某丙之伤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畴,并到六枝特区平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医疗补偿款24410.53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丙已将涉案款24411元退还给六枝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平寨杨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恩华石灰窑砂石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开印发《六盘水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枝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枝特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意外受伤情况调查表、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单、六枝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二次补偿名单、六枝特区平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证明、结算票据,证人郑某丙、郑某丙、谢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丙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已当庭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芬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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