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2 09:3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农刑初字第3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农安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4日至8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后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于2014年10月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因该案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因该案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玉宝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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