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刚中止裁定书

文 /
2016-09-07 07: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34号

罪犯郝东刚,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