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决定书

文 /
2016-09-16 13:56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现居住在家。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退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朱 家 宏 

审 判 员  喻 正 勇 

人民陪审员  周 光 玉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另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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