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云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11:2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78号

罪犯代云佳,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云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云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代云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代云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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